关于印发《杭州市中小学校法律顾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杭教法规〔2016〕7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各直属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精神和省教育厅相关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提高学校治理法治化水平,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有效防范办学风险,切实保障中小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继续推进以章程践行为核心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我局制定了《杭州市中小学校法律顾问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推进学校法律顾问工作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反馈。联系人:秦刚强,联系电话:87026233。
杭州市教育局
2016年9月10日
杭州市中小学校法律顾问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提高我市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治理法治化水平,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支持学校自我约束、自主管理,切实保障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和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及《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相关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第二条 学校要有效发挥法律顾问在协调学校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学校与学生或教职工的关系、学校与家长及社会其他公民和法人的关系、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所辖学校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对开展学校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的经费予以保障。
第四条 学校应当在聘任法律顾问前严格审查,确保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熟悉教育管理和学校事务,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学校法律顾问由经所在单位同意的法律专家或受执业机构委派的律师担任。法律专家是指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专业素养,熟悉教育法律的人员;律师是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所规定执业条件的人员;
(四)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六)聘任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学校可结合本校实际,采取以下形式聘请法律顾问:
(一)“一校一聘”形式。对法律服务需求个性化较强、法律事务需求量较多的学校,可以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自主选聘符合相关条件的法律专家、执业律师等作为法律顾问。
(二)“多校联聘”形式。学校发展情况相似或属于同一教育片区或实施集团化办学(多法人)的学校,可以多个学校联合选聘符合相关条件的法律专家、执业律师等担任法律顾问。
不适于“一校一聘”和“多校联聘”形式的学校也可以签订协议的形式接受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法律顾问团”形式的法律服务。
高中段学校宜采用“一校一聘”形式。
第六条 学校聘请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法律专家和律师中选聘。
学校聘请法律顾问应当与其所在单位(院校、律师事务所等)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法律服务合同条款中应当明确法律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工作要求、工作费用、保障条件、保密义务、利益冲突防范、解聘情形、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学校法律顾问的聘期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1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学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要求法律顾问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等进行合法性审查与论证,提供意见或建议;
(二)对学校重大事项的风险性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参与学校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和协议的拟定、修改、审查,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对学校防控、处理涉及师生伤害事故等各类法律纠纷提供事前合理化建议及参与处置;
(五)接受学校委托,参与学校有关涉法问题的谈判,调解涉及学校的重大法律纠纷,代理学校诉讼、仲裁、复议等活动,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法律知识普及等活动;
(七)其它与学校相关的法律事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要求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
(一)涉及学校的群体性敏感事件、重大法律纠纷;
(二)对学生、教职工作出开除或解聘的处分;
(三)学校重大决策行为的论证,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签署及履行;
(四)涉及学校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五)涉及学校、师生利益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校法律顾问处理涉校法律事务需要学校有关部门或者个人配合的,学校有关部门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条 学校应当督促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提供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披露涉及学校的资料、证据、案件或事件情况;
(二)不得以学校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开展相关业务;
(三)不得利用学校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从事其他有损学校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学校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在校内设立法律顾问室等法律顾问工作场所,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法律顾问接待日等活动,为学校师生和学生家长的涉校、涉教等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主要包括法律顾问的简历、顾问聘任合同、法律服务开展情况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学校应当建立对学校法律顾问的考核机制,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等进行聘任年度考核,并作为续聘依据。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引要求制定本校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明确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机构、分管领导和聘任原则、标准、程序、工作内容、考核要求等。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自法律顾问的聘任、变更、解聘15日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于每年12月1日前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本校法律顾问工作年度实施情况。
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贯彻省、市教育部门的统一部署,在辖区范围内于2016年12月底前全面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切实推进“法律顾问进校园”工作,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教育局报送本地区中小学法律顾问工作年度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幼儿园和民办学校法律顾问的聘任和管理等,可结合实际,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小学校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情况报备表
2.辖区中小学法律顾问工作年度实施情况汇总表
附件1
中小学校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情况报备表
填报学校:________________(章) 主管教育部门: 教育局(社发局)
法律顾问姓名 | 性别 | 联系电话 | ||||||||||
律师(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号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
所在单位(律师事务所或院校等) | 全称: | |||||||||||
地址: | ||||||||||||
聘 期 | 20___年__月__日——20__年_月__日 | 合同费用 | (万元) | |||||||||
变更情况 | 因 情况,变更为: 。 | |||||||||||
解聘情况 | 因 情况, 年 月 日起予以解聘。 | |||||||||||
年度内学校涉诉情况 | 〔如年度内未发生涉校(含师生)民事或刑事诉讼的,填“无”〕 | |||||||||||
法律顾问工作年度实施情况 | (主要根据“指引”要求填写,1000字内,可另附页) | |||||||||||
联系人 | 报送时间 | 年 月 日 | 联系电话 | |||||||||
注:1.学校应于学校法律顾问发生聘任、变更、解聘等情形15日内报送(实施情况可不填);
2.学校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本校法律顾问工作年度实施情况。
附件2
辖区中小学法律顾问工作年度实施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章)
辖区公办学校年报数(所) | 学校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总费用(万元) | |||||||||||||
聘请法律顾问学校数(所) | “一校一聘”形式 | |||||||||||||
“多校联聘”形式 | ||||||||||||||
其它形式(含协议接受“法律顾问团”服务) | ||||||||||||||
合 计 | ||||||||||||||
学校聘请法律顾问情况 | 法律专家(人) | |||||||||||||
执业律师(人) | ||||||||||||||
其他法律工作者(人) | ||||||||||||||
辖区民办学校年报数(所) | 聘请法律顾问数(所) | |||||||||||||
辖区公办幼儿园年报数(所) | 聘请法律顾问数(所) | |||||||||||||
辖区民办幼儿园年报数(所) | 聘请法律顾问数(所) | |||||||||||||
辖区学校法律顾问工作年度实施情况 | (主要根据“指引”要求填写,1000字内,可另附页) | |||||||||||||
联系人 | 报送时间 | 年 月 日 | 联系电话 | |||||||||||
注:1.本表所指学校均为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
2.本表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报送。联系人:政策法规处:秦刚强,联系电话:87026233,电子邮箱:87026233@163.c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