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教育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来源:杭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8-09-07 15:05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公益事业的公信力和公平性,加快推进全市教育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6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07号)精神以及市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依法依规、突出重点、高效便民、问题导向的原则,准确把握教育事业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明确公开重点,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升教育事业的透明度,促进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经过不断努力,力争公开内容覆盖教育事业各领域、各环节,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教育事业透明度明显提升,教育资源配置更加公平公正,教育事业公益属性得到更好体现,全社会关心教育、支持教育、参与教育的氛围更加浓厚。
  二、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市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监督实施教育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市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主动、准确公开教育领域政府信息,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1.  拟订政务信息公开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撰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  拟订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全局门户网站“杭州教育网”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管理平台相关工作机制;
  3.  定期组织编制教育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清单与指南,将目录、清单的变更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厅核准备案,并动态更新;
  4.  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专项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
  5.  协调各处室(单位、学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主要任务和举措
  (一)公开范围
  教育领域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处室(单位、学校)在起草公文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杭州教育网”和“中国杭州”网为主要公开平台,可以根据其内容特点采用微博微信自媒体、OA系统、公告栏、新闻发布会、座谈会、咨询会以及各类新闻媒体报道等辅助性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拥有处室(单位、学校)应当在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的主要内容如下:
  1.领导班子成员、机构设置、工作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组织处、人事处负责)
  2.整理发布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处负责)
  3.全市教育发展规划、计划、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
  4.教育年度统计信息。(计划财务处负责)
  5.政府采购情况。(计划财务处负责)
  6.教育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时限,以及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准予许可的决定等。(政策法规处负责)
  7.教育行政管理事项。(政策法规处负责)
  8.教育招生、考试、收费、资助等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政策。(教育考试院、教育资产营运管理中心负责)
  9.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工作进展情况。(基础教育处负责)
  10.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范围和收费信息。(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负责)
  11.干部人事任免、公务员录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政策。(组织处、人事处负责)
  12.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校安处负责)
  13.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办公室负责)
  (五)不予公开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在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确保实施。各处室各单位各学校要充分认识推进教育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强化公开意识和服务意识,在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责任清晰、职责明确、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考核,注重评估。定期将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和年度计划上报至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评估,公开评估结果。同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三)加强监督,定期检查。政府信息公开实行审查制度,坚持“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于违反制度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定期开展对各单位各学校的政府信息公开检查工作,强化激励约束,建立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杭州市教育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来源:杭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8-09-07 15:05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公益事业的公信力和公平性,加快推进全市教育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6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07号)精神以及市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依法依规、突出重点、高效便民、问题导向的原则,准确把握教育事业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明确公开重点,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升教育事业的透明度,促进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经过不断努力,力争公开内容覆盖教育事业各领域、各环节,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教育事业透明度明显提升,教育资源配置更加公平公正,教育事业公益属性得到更好体现,全社会关心教育、支持教育、参与教育的氛围更加浓厚。
  二、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市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监督实施教育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市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主动、准确公开教育领域政府信息,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1.  拟订政务信息公开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撰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  拟订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全局门户网站“杭州教育网”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管理平台相关工作机制;
  3.  定期组织编制教育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清单与指南,将目录、清单的变更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厅核准备案,并动态更新;
  4.  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专项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
  5.  协调各处室(单位、学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主要任务和举措
  (一)公开范围
  教育领域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处室(单位、学校)在起草公文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杭州教育网”和“中国杭州”网为主要公开平台,可以根据其内容特点采用微博微信自媒体、OA系统、公告栏、新闻发布会、座谈会、咨询会以及各类新闻媒体报道等辅助性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拥有处室(单位、学校)应当在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的主要内容如下:
  1.领导班子成员、机构设置、工作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组织处、人事处负责)
  2.整理发布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处负责)
  3.全市教育发展规划、计划、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
  4.教育年度统计信息。(计划财务处负责)
  5.政府采购情况。(计划财务处负责)
  6.教育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时限,以及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准予许可的决定等。(政策法规处负责)
  7.教育行政管理事项。(政策法规处负责)
  8.教育招生、考试、收费、资助等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政策。(教育考试院、教育资产营运管理中心负责)
  9.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工作进展情况。(基础教育处负责)
  10.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范围和收费信息。(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负责)
  11.干部人事任免、公务员录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政策。(组织处、人事处负责)
  12.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校安处负责)
  13.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办公室负责)
  (五)不予公开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在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确保实施。各处室各单位各学校要充分认识推进教育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强化公开意识和服务意识,在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责任清晰、职责明确、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考核,注重评估。定期将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和年度计划上报至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评估,公开评估结果。同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三)加强监督,定期检查。政府信息公开实行审查制度,坚持“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于违反制度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定期开展对各单位各学校的政府信息公开检查工作,强化激励约束,建立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