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和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杭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9-03-20 08:39:46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链接关于加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和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图解解读关于《杭州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和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图文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政府责任,依法规范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和监管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建设“美好教育”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8〕81号)相关要求,市教育局调研起草了《杭州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和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群众对多样化、有特色教育特别是民办教育的需求不断释放。但同时,当前也存在义务教育段公办、民办学校发展不够协调,民办中小学“择校热”、学生课外负担过重等突出问题有待破解,国有资产举办或参与举办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和监管有待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制度、工作程序和内部流程有待进一步规范等问题。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已于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法明确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等规定。为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义务教育,明确和规范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和监管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方面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支持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创新办学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在丰富我市基础教育资源供给,激发教育改革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选择性教育需求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助推“美好教育”建设,通过深入调研、座谈和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实际对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和监管行为依法提出指导性意见,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健康有序发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
  5.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人〔2018〕32号)
  6.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18〕20号)
  7.《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基础教育改革 建设“美好教育”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8〕81号)等。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十二条,主要包括:
  1.明确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按照公布的权力清单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由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并纳入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进行审批。
  2.落实审批事项公开制度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审批事项公开制度,规范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工作程序,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和当地政府网站公开审批条件、审批流程、办理时限等事项。
  3.明确审批实施原则。明确区、县(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以公办为主,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的审批原则和条件。
  4.规定了各地报市教育局备案的时间等相关要求。
  5.明确了审批国有资产办学行为。各地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办发〔2018〕81号文件的规定,对国有资产举办或参与举办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实施审批,并明确该类学校的审批备案要求。
  6.明确了审批的内部监督要求。各地应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八统一”要求,明确审批受理、承办、审核、批准等各环节相关工作人员的权限和责任。
  7.审批结果公开。要求各地按规定将审批结果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8.明确监管主体。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是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办学的监管主体,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并积极协同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规违法办学行为。
  9.落实“双随机”监管制度。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双随机”抽查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0.明确监管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明确当前的监管重点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和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要加快推进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任职任教的清理规范工作。
  11.强化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建设。要求各地加强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建设的指导,督促民办学校于每年7月底前将党的建设、举办者信息、登记信息、招生信息、收费信息、安全事故信息等向社会公开。
  12.加强督查考核。明确将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和监管情况纳入市教育局对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年度教育工作业绩考核的内容。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杭州市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办学的审批和监管行为。
  五、其他事项
  (一)关键词解读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小学和初中教育。
  (二)施行时间
  本《指导意见》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教育局
  解读人:章潘彪
  联系电话:86845668。                                     

关于《杭州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和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杭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9-03-20 08:39:46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政府责任,依法规范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和监管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建设“美好教育”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8〕81号)相关要求,市教育局调研起草了《杭州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和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群众对多样化、有特色教育特别是民办教育的需求不断释放。但同时,当前也存在义务教育段公办、民办学校发展不够协调,民办中小学“择校热”、学生课外负担过重等突出问题有待破解,国有资产举办或参与举办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和监管有待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制度、工作程序和内部流程有待进一步规范等问题。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已于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法明确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等规定。为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义务教育,明确和规范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和监管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方面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支持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创新办学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在丰富我市基础教育资源供给,激发教育改革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选择性教育需求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助推“美好教育”建设,通过深入调研、座谈和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实际对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和监管行为依法提出指导性意见,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健康有序发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
  5.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人〔2018〕32号)
  6.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18〕20号)
  7.《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基础教育改革 建设“美好教育”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8〕81号)等。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十二条,主要包括:
  1.明确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按照公布的权力清单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由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并纳入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进行审批。
  2.落实审批事项公开制度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审批事项公开制度,规范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工作程序,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和当地政府网站公开审批条件、审批流程、办理时限等事项。
  3.明确审批实施原则。明确区、县(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以公办为主,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的审批原则和条件。
  4.规定了各地报市教育局备案的时间等相关要求。
  5.明确了审批国有资产办学行为。各地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办发〔2018〕81号文件的规定,对国有资产举办或参与举办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实施审批,并明确该类学校的审批备案要求。
  6.明确了审批的内部监督要求。各地应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八统一”要求,明确审批受理、承办、审核、批准等各环节相关工作人员的权限和责任。
  7.审批结果公开。要求各地按规定将审批结果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8.明确监管主体。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是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办学的监管主体,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并积极协同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规违法办学行为。
  9.落实“双随机”监管制度。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双随机”抽查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0.明确监管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明确当前的监管重点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和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要加快推进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任职任教的清理规范工作。
  11.强化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建设。要求各地加强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建设的指导,督促民办学校于每年7月底前将党的建设、举办者信息、登记信息、招生信息、收费信息、安全事故信息等向社会公开。
  12.加强督查考核。明确将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和监管情况纳入市教育局对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年度教育工作业绩考核的内容。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杭州市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办学的审批和监管行为。
  五、其他事项
  (一)关键词解读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小学和初中教育。
  (二)施行时间
  本《指导意见》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教育局
  解读人:章潘彪
  联系电话:86845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