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党委办组〔2020〕1号

来源:市教育局组织处  发布日期:2020-01-15 20:35  浏览次数:

各直属学校(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关于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教育局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月3日

关于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大力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良好氛围,最大限度地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更强责任、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进教育改革,高水平建设“美好教育”,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完善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6〕55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的通知》(浙组〔2018〕2号)、《关于建立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市委办发〔2015〕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容错免责,是指直属学校(单位)或局系统党员干部个人在履职担当、教育改革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过错,但达到尽职要求,且符合本办法容错免责申请条件的,通过启动容错免责程序,可以获得责任豁免,依纪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理或免予问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属学校(单位)及其局管干部,局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容错免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激励担当,鼓励创新。坚持正向激励和严格约束相结合、严格管理和关心关爱相结合,旗帜鲜明为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撑腰鼓劲,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负责,鼓励支持党员干部大胆探索创新,不断推出符合杭州教育实际、符合政策法规的改革思路和举措。

  (二)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严格区分、准确把握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的界限,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发展过程中的无意过失,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三)客观公正,准确把握。坚持公开透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把握失误和错误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情况,充分听取意见,科学认定相关单位部门或个人的责任,既合理容错、容纠并举,又坚持原则、严肃纪律。

  第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党委负责启动、调查和认定容错免责工作。

  驻局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责,协助局党委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六条  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容错认定:

  (一)在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尤其是推动重点工作、重要决策、重大项目中,攻坚克难、主动解决难题或因保障进度需要出现失误或错误的;

  (二)为推动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错误的;

  (三)在推进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方式方法创新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出现失误或错误的;

  (四)在无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无政策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影响出现失误或错误的;

  (五)因法律法规修改、国家政策调整、上级决策部署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六)在处置突发应急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主动揽责涉险、破解难题、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置,出现失误、错误或造成负面影响的;

  (七)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工作中,因着眼于创新方法、提高效能、方便群众出现失误或错误的;

  (八)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工作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而造成失误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根据中央、省、市和上级部门有关精神进行先行先试改革,因无先例遵循而出现失误或偏差的;

  (十)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容错:

  (一)符合党章、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精神;

  (二)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精神;

  (三)有利于推进教育事业改革和创新发展;

  (四)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要求;

  (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民主决策、组织和实施的;

  (六)主动纠偏纠错,有效阻止错误继续发生,消除不良影响,或努力挽回损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容错: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管理宽松软,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

  (二)借改革创新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三)我行我素、独断专行,未按规定程序决策;

  (四)引发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因处置不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引发较大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

  (六)经组织提醒或问责后,仍重复出现失误;

  (七)有关规定明确不能予以容错免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容错免责的核实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学校(单位)或个人认为具备容错免责情形、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应在局党委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向局党委提出书面免责申请。

  (二)启动程序。经局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根据有关学校(单位)、个人的申请,及时启动容错核实认定。

  (三)调查核实。由局党委组织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局党委。调查应允许申请学校(单位)或个人据实申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意见,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科学认定相关学校(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做到客观公正、事实清楚、处理得当。

  (四)审议认定。局党委召开党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和调查结果,集体研究确定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对情况比较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一时难以认定的,须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后,再作出决定。

容错免责核实认定工作一般于1个月内完成,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决定,暂缓时间不超过3个月。

  (五)反馈。在党组织作出容错免责认定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向申请学校(单位)或个人反馈并予以答复解释,必要时可对认定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说明。

  (六)备案。容错免责有关材料由学校(单位)党组织、局组织处整理成卷、归档保存,并将认定结果报驻局纪检监察组备案。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经认定予以免责的,可以在以下方面运用容错结果:

  (一)在学校(单位)年度党建等考核中免予扣分;

  (二)在干部个人评优评先、表彰奖励中不受影响;

  (三)在干部个人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职称评定中不受影响;

  (四)在任职试用期满、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干部考核中不作负面评价;

  (五)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的推荐资格免受影响;

  (六)其他不受影响的事项。


  第五章  纠错改正

  第十一条  驻局纪检监察组、局组织处及其他具有问责职能的部门应当及时启动问题事项纠错程序。

  (一)责成整改。对出现的问题事项,采取诫勉函询、责令纠错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

  (二)追责问责。对整改不力导致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施,直至党纪政务处分;对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问责。

  第十二条  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局党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分析研究,提醒、指导或督促相关学校(单位)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第六章  澄清保护

  第十三条  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学校(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澄清: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可以通过与相关人员谈话、召开会议或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诬告陷害、恶意炒作、造谣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或无理上访、甚至缠访闹访的,坚决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四条  落实容错回访机制,对予以容错免责的党员干部实行跟踪管理,局党委和直属学校(单位)党组织要定期对当事人进行谈心谈话,关心了解其工作生活和思想状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放下思想包袱、积极作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局管干部容错免责按本办法执行;直属学校(单位)其他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免责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杭州市教育局委员会具体负责解释。直属学校(单位)党组织在试行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向局党委报告或提出修改建议。

  第十七条  党章、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印发《关于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党委办组〔2020〕1号

来源:市教育局组织处  发布日期:2020-01-15 20:35  浏览次数:

各直属学校(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关于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教育局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月3日

关于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大力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良好氛围,最大限度地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更强责任、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进教育改革,高水平建设“美好教育”,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完善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6〕55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的通知》(浙组〔2018〕2号)、《关于建立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市委办发〔2015〕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容错免责,是指直属学校(单位)或局系统党员干部个人在履职担当、教育改革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过错,但达到尽职要求,且符合本办法容错免责申请条件的,通过启动容错免责程序,可以获得责任豁免,依纪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理或免予问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属学校(单位)及其局管干部,局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容错免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激励担当,鼓励创新。坚持正向激励和严格约束相结合、严格管理和关心关爱相结合,旗帜鲜明为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撑腰鼓劲,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负责,鼓励支持党员干部大胆探索创新,不断推出符合杭州教育实际、符合政策法规的改革思路和举措。

  (二)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严格区分、准确把握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的界限,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发展过程中的无意过失,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三)客观公正,准确把握。坚持公开透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把握失误和错误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情况,充分听取意见,科学认定相关单位部门或个人的责任,既合理容错、容纠并举,又坚持原则、严肃纪律。

  第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党委负责启动、调查和认定容错免责工作。

  驻局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责,协助局党委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六条  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容错认定:

  (一)在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尤其是推动重点工作、重要决策、重大项目中,攻坚克难、主动解决难题或因保障进度需要出现失误或错误的;

  (二)为推动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错误的;

  (三)在推进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方式方法创新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出现失误或错误的;

  (四)在无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无政策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影响出现失误或错误的;

  (五)因法律法规修改、国家政策调整、上级决策部署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六)在处置突发应急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主动揽责涉险、破解难题、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置,出现失误、错误或造成负面影响的;

  (七)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工作中,因着眼于创新方法、提高效能、方便群众出现失误或错误的;

  (八)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工作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而造成失误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根据中央、省、市和上级部门有关精神进行先行先试改革,因无先例遵循而出现失误或偏差的;

  (十)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容错:

  (一)符合党章、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精神;

  (二)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精神;

  (三)有利于推进教育事业改革和创新发展;

  (四)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要求;

  (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民主决策、组织和实施的;

  (六)主动纠偏纠错,有效阻止错误继续发生,消除不良影响,或努力挽回损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容错: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管理宽松软,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

  (二)借改革创新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三)我行我素、独断专行,未按规定程序决策;

  (四)引发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因处置不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引发较大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

  (六)经组织提醒或问责后,仍重复出现失误;

  (七)有关规定明确不能予以容错免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容错免责的核实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学校(单位)或个人认为具备容错免责情形、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应在局党委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向局党委提出书面免责申请。

  (二)启动程序。经局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根据有关学校(单位)、个人的申请,及时启动容错核实认定。

  (三)调查核实。由局党委组织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局党委。调查应允许申请学校(单位)或个人据实申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意见,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科学认定相关学校(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做到客观公正、事实清楚、处理得当。

  (四)审议认定。局党委召开党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和调查结果,集体研究确定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对情况比较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一时难以认定的,须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后,再作出决定。

容错免责核实认定工作一般于1个月内完成,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决定,暂缓时间不超过3个月。

  (五)反馈。在党组织作出容错免责认定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向申请学校(单位)或个人反馈并予以答复解释,必要时可对认定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说明。

  (六)备案。容错免责有关材料由学校(单位)党组织、局组织处整理成卷、归档保存,并将认定结果报驻局纪检监察组备案。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经认定予以免责的,可以在以下方面运用容错结果:

  (一)在学校(单位)年度党建等考核中免予扣分;

  (二)在干部个人评优评先、表彰奖励中不受影响;

  (三)在干部个人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职称评定中不受影响;

  (四)在任职试用期满、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干部考核中不作负面评价;

  (五)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的推荐资格免受影响;

  (六)其他不受影响的事项。


  第五章  纠错改正

  第十一条  驻局纪检监察组、局组织处及其他具有问责职能的部门应当及时启动问题事项纠错程序。

  (一)责成整改。对出现的问题事项,采取诫勉函询、责令纠错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

  (二)追责问责。对整改不力导致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施,直至党纪政务处分;对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问责。

  第十二条  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局党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分析研究,提醒、指导或督促相关学校(单位)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第六章  澄清保护

  第十三条  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学校(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澄清: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可以通过与相关人员谈话、召开会议或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诬告陷害、恶意炒作、造谣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或无理上访、甚至缠访闹访的,坚决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四条  落实容错回访机制,对予以容错免责的党员干部实行跟踪管理,局党委和直属学校(单位)党组织要定期对当事人进行谈心谈话,关心了解其工作生活和思想状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放下思想包袱、积极作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局管干部容错免责按本办法执行;直属学校(单位)其他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免责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杭州市教育局委员会具体负责解释。直属学校(单位)党组织在试行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向局党委报告或提出修改建议。

  第十七条  党章、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