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为做好我市洪涝台旱灾害及相关防御工程设施险情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障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等应急工作依法、科学、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发〔2005〕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3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函〔2006〕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及相关防御工程设施险情的预防预警及应急处置。
(三)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指挥,分管副市长任副指挥,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防指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防指办),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任主任,市林水局、城管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气象局及杭州警备区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
经市防指同意,市防指办主任可组织会商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各区、县(市)参照成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级防指)。该机构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洪涝台旱灾害的应对工作。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建设要求,成立基层防汛组织,在县级防指和乡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三、监测预报预警
各级气象、水利、城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风暴潮、地质灾害、旱情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送有关防指,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定期会商制和日报制,各级防指在汛前、入梅、出梅、台风来临前、汛后应组织定期会商,必要时根据防汛形势随时会商。汛期,气象部门每日一次,水利、城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每周一次向本级防指报告监测、预报、预警、调度信息;气象、水利、城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每周一分别报送上周天气情况、水雨情、城区积涝、地质灾害信息和本周预报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和突发情况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评估成果及时报告有关防指,必要时由市防指组织会商。应急响应启动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各级气象部门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杭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同级应急管理、水利、城管、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实现气象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
各级水利部门根据《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江河湖库洪水、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水利工程险情预警。
各级城管和建设部门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9号)、《杭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14号)负责管理范围内市政、公用、河道、环卫、亮灯、停车等设施的防汛排涝、防台度汛、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发布相关积涝信息。
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组织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
四、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防指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上级防指。当发生本预案规定的事件时,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防指应急响应级别不得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级别。
(一)事件分级。
1.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事件:
(1)省、市气象台预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位置在东经125度以东,或北纬24度以南转向,市气象台发出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2)较大区域[两个区、县(市)以上,下同]内,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50—8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80—12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00—150毫米,且市气象台最新时次预报该区域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以上等级降雨。
(3)杭州多个城区出现短历时强降雨,1小时面雨量达30—50毫米,或区、县(市)多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出现3小时达100—150毫米短历时强降雨,或市气象台发出暴雨蓝色预警信号,运河拱宸桥站水位超过2.7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降雨导致道路积水影响交通等灾情。
(4)钱塘江流域:新安江水库库区出现强降雨,水位迅速上升,或富春江电站下泄流量超过8000 立方米/秒,或浦阳江临浦站水位超过7.2米,或分水江水库下泄流量3000立方米/秒。
(5)东苕溪流域:青山水库坝前水位超过25.2米,或余杭站水位超过7.2米,或瓶窑站水位超过5.7米。
(6)全市发生轻度干旱,受旱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20—30%,或因旱临时饮水困难人数达5万人,或连续16—30天未降雨。
(7)突发地质灾害直接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一般级险情;发生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小型地质灾害;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及其他需应急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1000人以下的情形。
2.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事件:
(1)省、市气象台预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省(厦门以南)登陆或紧擦浙江沿海北上,预计对我市有较大影响,市气象台发出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2)较大区域内,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80—10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20—16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50—200毫米,且市气象台最新时次预报该区域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或以上等级降雨。
(3)杭州多个城区1小时面雨量达50—80毫米,或区、县(市)多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出现3小时达150—200毫米的短历时强降雨,或市气象台发出暴雨黄色预警信号,运河拱宸桥站水位超过3.0米,降雨导致区域积水影响交通等灾情。
(4)钱塘江流域:新安江水库库区出现强降雨,水库水位达到104.5米,并预报水位将超过105米,或富春江电站下泄流量超过10000 立方米/秒,或分水江水库坝前水位超过45米,下泄流量超过3000立方米/秒,或闸口站水位超过7.0米,或浦阳江临浦站水位超过7.9米。
(5)东苕溪流域:青山水库坝前水位超过27.0米,或余杭站水位超过7.7米,或瓶窑站水位超过6.2米,可能启用北湖滞洪区。
(6)小型水库发生险情。
(7)全市发生中度干旱,受旱耕地面积占全市总耕地面积的30—40%,或因旱临时饮水困难人数达10万人,或连续30—45天未降雨。
(8)突发地质灾害直接威胁人数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较大级险情;发生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中型地质灾害;因发布预警及其他需应急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情形。
3.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事件:
(1)省、市气象台预报热带风暴将正面袭击我市,或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省(厦门以北)、上海市等附近省(市)登陆且外围严重影响我市,市气象台发出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2)较大区域内,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00—15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60—23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200—300毫米,且市气象台最新时次预报该区域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或以上等级降雨。
(3)杭州多个城区1小时面雨量达80—100毫米,或区、县(市)多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出现3小时达200—250毫米的短历时强降雨,或市气象台发出暴雨橙色预警信号,运河拱宸桥站水位超过3.2米,降雨导致部分区域交通中断等灾情。
(4)钱塘江流域:新安江水库水位达到105米,并预报将超过106.5米,或富春江电站下泄流量超过12000 立方米/秒,或分水江水库坝前水位超过46.85米,下泄流量超过4000立方米/秒,或闸口站水位超过7.4米,或浦阳江临浦站水位超过8.2米。
(5)东苕溪流域:青山水库坝前水位超过28.7米,或余杭站水位超过8.2米,或瓶窑站水位超过6.9米,启用北湖滞洪区并可能启用南湖滞洪区。
(6)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7)钱塘江、浦阳江、东苕溪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8)全市发生重度干旱,受旱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40—50%,或因旱临时饮水困难人数达20万人,或出现连续干旱45—60 天。
(9)突发地质灾害直接威胁人数500人以上、1000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重大级险情;发生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大型地质灾害;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因发布预警及其他需应急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5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的情形。
4.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省、市气象台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正面袭击或严重影响我市,市气象台发出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2)较大区域内24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15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23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300毫米,且市气象台最新时次预报该区域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或特大暴雨。
(3)杭州多个城区1小时面雨量超过100毫米,或区、县(市)多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出现3小时超过250毫米的短历时强降雨,或市气象台发出暴雨红色预警信号,运河拱宸桥站水位超过3.6米,降雨导致城市交通不畅、重要区域交通瘫痪等灾情。
(4)钱塘江流域:新安江水库水位达到106.5米,并预报将超过107米,或富春江电站下泄流量超过13000 立方米/秒,或分水江水库坝前水位超过48.6米,下泄流量超过5000立方米/秒,或闸口站水位超过7.7米,或浦阳江临浦站水位超过8.6米。
(5)东苕溪流域:青山水库坝前水位超过29.9米,或余杭站水位超过8.5米,或瓶窑站水位超过7.2米,启用南湖滞洪区并可能启用非常滞洪区。
(6)大中型水库发生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溃坝,并危及公共安全。
(7)钱塘江标准堤塘、东苕溪西险大塘出现严重险情。
(8)全市出现特大干旱,受旱耕地面积大于总耕地面积的50%,或因旱临时饮水困难人数超过30万人,或出现连续干旱60 天以上,杭州城市供水水源因干旱受到严重影响。
(9)突发地质灾害直接威胁人数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特大级险情;发生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因发布预警及其他需应急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在20000人以上的情形。
(二)应急响应行动。
1.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办组织气象、水利、城管、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警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市防指办视情连线有关区、县(市)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4)市防指办值班。
(5)市气象局每日至少两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期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6)市林水局每日7时、13时、17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7)市城管局每日7时、13时、17时报告相关积涝信息。
(8)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每日一次报告地质灾害信息。
(9)市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7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0)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的区、县(市)级防指每日7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市防指指挥或其授权的市防指办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或其授权的市防指办主任组织水利、气象、城管、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警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指挥或其授权的市防指办主任组织动员部署,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并视情连线有关区、县(市)防指。
(3)市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值班。
(4)市气象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天气预报,期间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
(5)市林水局每3小时报告一次洪水预报结果。
(6)市城管局每3小时报告一次相关积涝信息。
(7)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每日两次报告地质灾害信息。
(8)市气象、水利、城管、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建设、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的业务处长进驻市防指值班。
(9)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7时、17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0)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的区、县(市)级防指每日7时、17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3.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市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组织气象、水利、城管、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警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发布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
(3)市防指指挥组织动员部署,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区、县(市)防指。
(4)市防指副指挥值班。
(5)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6)市气象局每日至少4次报告天气预报,期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
(7)市林水局每3小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8)市城管局每3小时报告相关积涝信息。
(9)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每日2次报告地质灾害信息。
(10)杭州警备区、市委宣传部和市气象、水利、城管、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建委、交通运输、武警支队、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局交警局等单位的分管领导进驻市防指值班。
(11)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7时、17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2)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的区、县(市)级防指每日7时、17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4.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市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组织气象、水利、城管、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警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根据需要并报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
(4)市防指指挥组织动员部署,全体成员参加,并连线有关区、县(市)防指。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5)市防指指挥值班。
(6)市四套班子领导到各联系区、县(市)检查指导防汛防台工作。
(7)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8)市气象局每日至少8次报告天气预报,期间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9)市林水局随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10)市城管局随时报告相关积涝信息。
(11)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每日两次报告地质灾害信息。
(12)杭州警备区、市委宣传部和市气象、水利、城管、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建委、交通运输、武警支队、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局交警局等单位的主要领导进驻市防指值班。
(13)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7时、13时、17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4)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区、县(市)级防指每日7时、13时、17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三)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主要灾害种类分为江河洪水、台风灾害、山洪及地质灾害、水利工程险情、城市内涝、干旱灾害等6类。
1.江河洪水。
(1)按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水利工程。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指及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当地防指及有关单位应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4)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5)应当地防指请求,上一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2.台风灾害。
(1)相关地区防指应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当地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3)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关闭景区等措施。
3.山洪及地质灾害。
当气象部门发布突发性强降雨预报或监测到可能致灾的降雨,相关地区防指应:
(1)加强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2)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划定山洪灾害和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识,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确保人员安全。
(3)当某个区域雨量1小时达50毫米,或3小时达120毫米,或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时,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特别危险区域实施人员转移,做到应转尽转;当某个区域雨量1小时达80毫米,或3小时达150毫米时,或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山洪灾害、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实施人员转移,做到应转尽转。
(4)水利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区、县(市)防指划分“二山夹一溪”、小流域等山洪灾害、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和特别危险区域。
(5)各区、县(市)防指要指导乡镇制定山洪灾害、地质灾害人员转移方案,做好人员转移工作。
(6)灾情发生后,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4.水利工程险情。
(1)当地防指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2)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控。
(3)当地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判断,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当小型(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险情,市防指会同市林水局派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6)应当地防指请求,上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城市内涝。
(1)开展城市低洼积水地区的排涝抢险,抽调大功率水泵进行抽排水。
(2)组织应急救援抢险,实施危险区域、危险地段人员安全转移,进行临时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控。
(3)加强城市河道防汛排涝调度,有效降低内河水位,必要时拆除河道施工围堰。
6.干旱灾害。
(1)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采取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实施跨流域(区域)引调水等措施
(3)条件许可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四)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受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防指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必须提前报告上级防指,涉及人员伤亡的应提前报告市防指。
(五)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1.市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市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鉴于台风往往带来强风和暴雨,启动防台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3.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市防指可视具体情况宣布应急结束:
(1)市气象台正式发布解除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预警信号,或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已逐渐远离我市,对我市的降雨和风力影响减小。
(2)局地强降雨已基本停止;或全市范围内的降雨趋停,且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没有大雨或暴雨。
(3)钱塘江流域富春江电站下泄流量小于8000 立方米/秒,浦阳江临浦站水位回落至7.2米以下;东苕溪流域余杭站水位回落至7.2米,瓶窑站水位回落至5.7米以下;运河拱宸桥站水位回落至2.7米以下。
(4)水利工程险情已得到有效控制。
(5)城市河道水位降至警戒线以下,道路基本恢复畅通。
(6)全市旱情和人畜因旱临时饮水困难得到有效缓解。
(7)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
4.各级防指根据预案和当地的洪涝台旱情况决定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五、灾后处置和应急保障
洪涝台旱灾害发生地政府和防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防汛防台抗旱法律法规、职责分工和有关专项预案,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根据灾情情况,及时启动杭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六、预案管理
(一)管理与更新。
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区、县(市)防指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针对不同灾害种类,进行分类先期应急处置。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本预案实施后,由市防指负责组织开展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二)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防指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区防汛防台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5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