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8〕57号

来源:省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21-12-29 23:25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为推动市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精神,特制定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一、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全省所有市、县(市、区)政府;每年对各设区市政府开展评价的同时,遴选各市所辖约三分之一的县(市、区)政府开展评价,3年内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

二、评价内容

对市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市、县(市、区)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评价指标包含政府重视情况、立德树人情况、保障到位情况、管理规范情况、人民满意情况等5方面内容。

(一)政府重视情况。主要包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教育优先发展地位,推进清廉教育建设,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建立教育工作决策机制和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强化和完善教育督导体制。

(二)立德树人情况。主要包括: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三)保障到位情况。主要包括:依法落实教育财政投入;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城乡统一教职工编制标准;依法落实教师工资待遇;有效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教育协调发展,城乡学校布局合理;校园平安有序。

(四)管理规范情况。主要包括: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完善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和治理体系;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

(五)人民满意情况。主要包括:社会公众对教育满意度。具体评价指标和评分细则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

三、评价程序

评价工作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从2019年起,评价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按照印发通知、自查自评、第三方监测、实地督查、反馈意见、整改复查、发布报告等程序进行。

(一)印发通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价指标以及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年度评价工作重点,于每年年初向各市及有关县(市、区)政府印发书面通知。

(二)自查自评。各市及有关县(市、区)政府按照评价工作要求,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市、县(市、区)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第三方监测。第三方专业机构受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制定科学的监测评估方案,根据评价指标对部分评价内容进行监测,并走访干部群众、师生及家长代表等,完成满意度测评,于每年4月底形成监测评估报告。

(四)实地督查。根据市、县(市、区)政府自评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监测评估报告,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督查方案,组织专家组于每年5月进行实地督查。

(五)反馈意见。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县(市、区)政府自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监测评估报告和实地督查的情况,形成评价报告,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后,向接受检查的市、县(市、区)政府反馈评价意见和建议。

(六)整改复查。接受检查的市、县(市、区)政府按照反馈评价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方案,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和时限,明确责任部门,落实整改责任。整改完成后提交整改报告,同时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视各地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督导。

(七)发布报告。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综合以上评价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形成全省年度评价总报告、分市及分县(市、区)评价报告。报经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后,正式发布评价报告及评价结论。对评价结论存在异议的,各地须在收到评价报告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辩意见。

四、评价赋分与结果运用

根据评价得分从高到低,评价结果分A等、B等、C等三个等级。对通过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以及省教育基本现代化评估认定的县(市、区),当年不再进行实地督查,评价结果认定为A等。对设区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评价赋分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市政府履行市本级教育职责评价得分,另一部分是所辖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两者的权重是2∶1。

评价结果作为对市、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或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地区,按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约谈问责、通报批评或惩戒处分。对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结果,将作为省级财政资金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因素。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8〕57号

来源:省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21-12-29 23:25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为推动市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精神,特制定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一、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全省所有市、县(市、区)政府;每年对各设区市政府开展评价的同时,遴选各市所辖约三分之一的县(市、区)政府开展评价,3年内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

二、评价内容

对市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市、县(市、区)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评价指标包含政府重视情况、立德树人情况、保障到位情况、管理规范情况、人民满意情况等5方面内容。

(一)政府重视情况。主要包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教育优先发展地位,推进清廉教育建设,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建立教育工作决策机制和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强化和完善教育督导体制。

(二)立德树人情况。主要包括: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三)保障到位情况。主要包括:依法落实教育财政投入;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城乡统一教职工编制标准;依法落实教师工资待遇;有效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教育协调发展,城乡学校布局合理;校园平安有序。

(四)管理规范情况。主要包括: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完善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和治理体系;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

(五)人民满意情况。主要包括:社会公众对教育满意度。具体评价指标和评分细则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

三、评价程序

评价工作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从2019年起,评价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按照印发通知、自查自评、第三方监测、实地督查、反馈意见、整改复查、发布报告等程序进行。

(一)印发通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价指标以及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年度评价工作重点,于每年年初向各市及有关县(市、区)政府印发书面通知。

(二)自查自评。各市及有关县(市、区)政府按照评价工作要求,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市、县(市、区)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第三方监测。第三方专业机构受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制定科学的监测评估方案,根据评价指标对部分评价内容进行监测,并走访干部群众、师生及家长代表等,完成满意度测评,于每年4月底形成监测评估报告。

(四)实地督查。根据市、县(市、区)政府自评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监测评估报告,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督查方案,组织专家组于每年5月进行实地督查。

(五)反馈意见。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县(市、区)政府自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监测评估报告和实地督查的情况,形成评价报告,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后,向接受检查的市、县(市、区)政府反馈评价意见和建议。

(六)整改复查。接受检查的市、县(市、区)政府按照反馈评价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方案,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和时限,明确责任部门,落实整改责任。整改完成后提交整改报告,同时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视各地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督导。

(七)发布报告。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综合以上评价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形成全省年度评价总报告、分市及分县(市、区)评价报告。报经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后,正式发布评价报告及评价结论。对评价结论存在异议的,各地须在收到评价报告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辩意见。

四、评价赋分与结果运用

根据评价得分从高到低,评价结果分A等、B等、C等三个等级。对通过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以及省教育基本现代化评估认定的县(市、区),当年不再进行实地督查,评价结果认定为A等。对设区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评价赋分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市政府履行市本级教育职责评价得分,另一部分是所辖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两者的权重是2∶1。

评价结果作为对市、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或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地区,按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约谈问责、通报批评或惩戒处分。对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结果,将作为省级财政资金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