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中等学历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采集采纳情况

杭教职成〔2022〕6号

来源:市教育局职成教处  发布日期:2022-12-01 11:13:12  浏览次数:

有效性:有效
政策原文链接杭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中等学历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杭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中等学历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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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0日—2022年10月19日,在杭州教育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网址:http://edu.hangzhou.gov.cn/art/2022/10/10/art_1229424876_4093826.html),收到反馈意见5条;向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和有关学校(教育机构)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4条。具体采纳情况见下表:

序号

原文内容

修改意见

反馈单位

采纳情况

1

第一条中“市有关部门”提出“加强过程监管”和“有限审核批准成人中等学历教育”等要求。

建议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通知第一条中对“市有关部门”提出“加强过程监管”和“有限审核批准成人中等学历教育”等要求。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如《通知》确需对市有关部门提出具体要求的,应当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可联合发文。

吴成鹏

部分采纳。将“市有关部门”修改为“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2

第二条中“总体数量只减不增”的规定。

建议删除或者修改第二条中“总体数量只减不增”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了: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2021年7月公布的《杭州市教育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杭教〔2021〕2号)中明确规定了,支持和引导职业院校、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参与终身教育公共服务。《通知》规定的成人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总体数量只减不增与上述上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不一致,建议删除或者修改。

吴成鹏

采纳

3

第三条中“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的规定。

三、建议修改第三条中“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的规定。当前,我省正在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教育对推动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公平起着根本性作用。杭州属于我国东南沿海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会城市之一,具有丰富的成人教育资源,应当在推广普惠均等成人教育服务上走在前列。建议删除“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的规定,保留和畅通西部农村和贫困地区群众到杭州接受高质量成人教育的渠道。

吴成鹏

采纳

4

第七条中“报行政主管部门或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备案”

建议修改第七条中“报行政主管部门或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备案”的规定。行政备案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报送其从事特定活动的有关材料,行政机关接收报送材料备查并作为监管依据的行为。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2年试行)的通知》的规定,行政备案事项设定应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行政备案事项清单之外不得擅自实施行政备案。清单外其他各类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原则上不得使用“备案”“报备”“年报”字样。《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在合作办学时将合作协议报行政主管部门或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备案的事项未纳入到《浙江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2年试行)》,且未发现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备案依据,建议修改相关表述。

吴成鹏

采纳

5

第八条中“通报批评”的表述。

建议修改或者删除第八条中“通报批评”的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在教育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但没有规定通报批评这一处罚种类。《通知》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的规定与《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相抵触,建议修改为“视情由市或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并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停止成人中等学历教育招生等行政处罚”或者删除“通报批评”的表述。

吴成鹏

采纳

6

“将合作办学协议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备案”

“将合作办学协议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备案”,是指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还是合作办学单位的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

浙江省广播电视中专

采纳

7

“定期开展成人中等学历教育检查评估”

“定期开展成人中等学历教育检查评估”的履行主体是各学校还是市教研院?应加以明确。

浙江省广播电视中专

不采纳(本大点是压实学校的主体办学责任,所以履行检查评估的主体就是学校)

8

第六条:......学校按学期或学年收费。

学校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后面增加一句:学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代收费时应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浙江三联专修学院

部分采用(增加:并向学生出具财税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9

第八条:......视情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杭州市教育局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

第八条:......视情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杭州市教育局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浙江三联专修学院

采纳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中等学历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采集采纳情况

杭教职成〔2022〕6号

来源:市教育局职成教处  发布日期:2022-12-01 11:13:12  浏览次数:

2022年10月10日—2022年10月19日,在杭州教育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网址:http://edu.hangzhou.gov.cn/art/2022/10/10/art_1229424876_4093826.html),收到反馈意见5条;向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和有关学校(教育机构)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4条。具体采纳情况见下表:

序号

原文内容

修改意见

反馈单位

采纳情况

1

第一条中“市有关部门”提出“加强过程监管”和“有限审核批准成人中等学历教育”等要求。

建议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通知第一条中对“市有关部门”提出“加强过程监管”和“有限审核批准成人中等学历教育”等要求。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如《通知》确需对市有关部门提出具体要求的,应当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可联合发文。

吴成鹏

部分采纳。将“市有关部门”修改为“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2

第二条中“总体数量只减不增”的规定。

建议删除或者修改第二条中“总体数量只减不增”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了: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2021年7月公布的《杭州市教育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杭教〔2021〕2号)中明确规定了,支持和引导职业院校、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参与终身教育公共服务。《通知》规定的成人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总体数量只减不增与上述上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不一致,建议删除或者修改。

吴成鹏

采纳

3

第三条中“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的规定。

三、建议修改第三条中“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的规定。当前,我省正在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教育对推动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公平起着根本性作用。杭州属于我国东南沿海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会城市之一,具有丰富的成人教育资源,应当在推广普惠均等成人教育服务上走在前列。建议删除“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的规定,保留和畅通西部农村和贫困地区群众到杭州接受高质量成人教育的渠道。

吴成鹏

采纳

4

第七条中“报行政主管部门或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备案”

建议修改第七条中“报行政主管部门或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备案”的规定。行政备案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报送其从事特定活动的有关材料,行政机关接收报送材料备查并作为监管依据的行为。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2年试行)的通知》的规定,行政备案事项设定应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行政备案事项清单之外不得擅自实施行政备案。清单外其他各类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原则上不得使用“备案”“报备”“年报”字样。《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在合作办学时将合作协议报行政主管部门或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备案的事项未纳入到《浙江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2年试行)》,且未发现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备案依据,建议修改相关表述。

吴成鹏

采纳

5

第八条中“通报批评”的表述。

建议修改或者删除第八条中“通报批评”的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在教育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但没有规定通报批评这一处罚种类。《通知》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的规定与《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相抵触,建议修改为“视情由市或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并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停止成人中等学历教育招生等行政处罚”或者删除“通报批评”的表述。

吴成鹏

采纳

6

“将合作办学协议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备案”

“将合作办学协议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备案”,是指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还是合作办学单位的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

浙江省广播电视中专

采纳

7

“定期开展成人中等学历教育检查评估”

“定期开展成人中等学历教育检查评估”的履行主体是各学校还是市教研院?应加以明确。

浙江省广播电视中专

不采纳(本大点是压实学校的主体办学责任,所以履行检查评估的主体就是学校)

8

第六条:......学校按学期或学年收费。

学校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后面增加一句:学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代收费时应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浙江三联专修学院

部分采用(增加:并向学生出具财税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9

第八条:......视情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杭州市教育局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

第八条:......视情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杭州市教育局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浙江三联专修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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