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教育局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来源:杭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22-08-02 13:48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市政府规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本行政区域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

4、专项教育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5、市教育局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救济途径等情况;

6、市教育局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

7、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所需政府信息的所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或将申请公开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的,期间中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间继续计算。

第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公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九条 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教育行政部门更正。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职能范围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本部门专门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和咨询电话,以及申请信息公开的具体程序、方法等。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杭州市教育局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来源:杭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22-08-02 13:48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市政府规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本行政区域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

4、专项教育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5、市教育局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救济途径等情况;

6、市教育局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

7、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所需政府信息的所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或将申请公开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的,期间中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间继续计算。

第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公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九条 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教育行政部门更正。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职能范围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本部门专门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和咨询电话,以及申请信息公开的具体程序、方法等。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