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修学院办学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教高教〔2023〕1号

来源:市教育局高教处  发布日期:2023-02-03 21:12:20  浏览次数: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AC04-2023-0001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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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修学院:

近年来,我市专修学院有序发展,通过开展全日制高等自考助学、协助普通高校开展学历继续教育、举办成人教育培训等途径,为社会输送了大批应用型技能人才。但随着办学竞争加剧,也逐渐暴露出专修学院在合作办学、教学站点设置、招生宣传、财务管理等方面不够规范,在校园安全管理和学生管理等方面不够到位等问题。为引导规范专修学院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现就进一步加强专修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办学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正确方向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立德树人的根本宗旨,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守好意识形态阵地,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引导、落实规范、强化管理、提升质量,努力成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

二、加强党的建设

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理顺管理体制,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高质量全覆盖,增强民办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引领作用。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和纪检干部,推进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推进“双培双带”工程,促进党员岗位建功,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战斗堡垒、先锋模范作用。强化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推进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学校规范有序发展。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把严的要求贯彻到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

三、规范名称使用

学校应确定标准简称,统一格式为“**专修(进修)学院”,可在学校牌匾、成绩单、招生简章和广告等应用场景使用。使用简称时,应当同时在显著位置标明机构属性和全称。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应加“专修”“进修”等限定词。

四、规范设置办学项目

(一)学校须严格按照审批机关许可的办学内容办学,不得擅自增加办学内容。

(二)学校可在经许可的办学内容中自主调整办学项目。为确保办学项目正常运行,促进办学质量提高,设置新办学项目时,应在项目面向社会招生前一个月向市教育局报送项目可行性论证材料,包括项目名称、合作单位、合作协议、招生对象、招生规模、培养(培训)方案、课程设置、收费标准等内容。

(三)开展高等学历教育层次“合作办学”的,按照国家、省市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的相关要求,按程序规范设置,依法依规办学。根据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跨省中等学历教育层次“合作办学”。为确保合作办学教育质量,学校在特色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办学场地、设施设备、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须符合与合作办学层次、内容和规模相一致的要求。

五、严格招生管理

(一)学校招生规模应与办学能力相匹配,坚持适度规模、科学发展,严禁盲目扩张。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不得隐瞒或混淆学校性质。招生广告(简章)发布前一个月需向市教育局报备,确有困难的,可事先向市教育局申请延期报备,并于招生广告(简章)发布前一周内完成报备。发布内容应与备案内容一致,不得含糊其辞、混淆内容。招生广告(简章)需张榜公布在学校显著位置,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学校官网或其他官方网络平台发布,自觉接受公众监督。法定代表人对招生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学校要切实担负起招生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招生工作人员教育培训,不断深化学校信用建设。各办学项目要明确招生主体,注明合作办学单位,规范招生行为,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招生。

六、加强学生管理

学校要建立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完善学生档案管理、结业、毕业信息库等。根据有关准则,加强学生行为规范管理,涵养学生思想品德,提高学生综合素养。加强学生考勤管理,落实请销假制度。加强学生考风考纪教育,杜绝违规舞弊行为。加强住校生管理,动态掌握学生心理健康情况,加强心理辅导,杜绝各类校园霸凌事件,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七、规范教育教学

学校需针对各办学项目制定相应教学计划或培训方案,主动向学生公开,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或培训方案授课。学校设置的课程、选用的教材及相关资源,应弘扬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校要建立教材、教辅读物审核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用教材、教辅读物。鼓励选用经官方审定的教材。鼓励教师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提升教学质量。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的学校应严格按照浙教办考〔2008〕171号文件要求选用教材,落实评估指标体系,提高助学质量。

八、优化教职工队伍

(一)优化教职工队伍选人用人标准,提高政治站位,做到层级相符。从业人员须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相应专业能力。

(二)学校应配备相对稳定、专兼结合、与办学规模层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师资信息须对外公布,不得虚假宣传。严格教师队伍准入机制,切实把好教师进口关。参照《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杭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负面清单》,抓好教师队伍建设。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校长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管理能力,聘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加强思政工作队伍建设,提升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有全日制办学项目的学校,要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放到重要位置,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进”工作。要高度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配备与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心理健康师资和设施设备。

九、严管办学场地

(一)办学场地原则上一校一址,确需在审批区域内增设教学点的,由学校提出申请,由市教育局依法审批。根据有关规定,增设教学点的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如需撤销教学点,应及时向市教育局提交申请。未按规定设置教学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二)有全日制办学项目的学校,需具备相应的教学和体育运动场所。有寄宿制学生的学校,应严格按要求加强宿舍建设和管理,切实推进文明寝室建设。加强师生餐饮服务工作,建有食堂的学校,应严格落实食品卫生安全、阳光厨房等措施。

十、完善财务管理

学校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第三方审计制度,加强学校法人资产管理。学校应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学校资产。市教育局将委托第三方不定期对学校财务相关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规范收费退费

(一)学校应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公示的标准收费,并开具法定凭据。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的期限以及代收代管费用的使用范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生明示。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

(二)学校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后,学生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学校应当按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计算应收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其余费用退还。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的,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当月按实际天数计算。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如学生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事先有书面约定退费等事项的可按约定执行,无书面约定的应当按实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由于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学校应当自收到学生的退学退费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费手续,对不予退还的费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十二、加强安全管理

学校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并加强与属地相关部门联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相关演练和排查治理整改工作,形成闭环管理。遇到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做到第一时间反应、及时报送信息、快速有效处置。落实落细各项安全措施,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扎实做好校园公共卫生各项工作,确保疫情防控措施全覆盖、无漏洞,进一步筑牢校园健康安全防线。

十三、开展治理检查

各校要对照本意见要求,定期逐条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做到举一反三。各校应在本意见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自查报告和相应整改措施,市教育局将组织人员开展专项检查督查。

本意见自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

杭州市教育局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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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修学院办学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教高教〔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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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修学院:

近年来,我市专修学院有序发展,通过开展全日制高等自考助学、协助普通高校开展学历继续教育、举办成人教育培训等途径,为社会输送了大批应用型技能人才。但随着办学竞争加剧,也逐渐暴露出专修学院在合作办学、教学站点设置、招生宣传、财务管理等方面不够规范,在校园安全管理和学生管理等方面不够到位等问题。为引导规范专修学院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现就进一步加强专修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办学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正确方向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立德树人的根本宗旨,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守好意识形态阵地,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引导、落实规范、强化管理、提升质量,努力成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

二、加强党的建设

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理顺管理体制,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高质量全覆盖,增强民办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引领作用。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和纪检干部,推进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推进“双培双带”工程,促进党员岗位建功,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战斗堡垒、先锋模范作用。强化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推进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学校规范有序发展。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把严的要求贯彻到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

三、规范名称使用

学校应确定标准简称,统一格式为“**专修(进修)学院”,可在学校牌匾、成绩单、招生简章和广告等应用场景使用。使用简称时,应当同时在显著位置标明机构属性和全称。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应加“专修”“进修”等限定词。

四、规范设置办学项目

(一)学校须严格按照审批机关许可的办学内容办学,不得擅自增加办学内容。

(二)学校可在经许可的办学内容中自主调整办学项目。为确保办学项目正常运行,促进办学质量提高,设置新办学项目时,应在项目面向社会招生前一个月向市教育局报送项目可行性论证材料,包括项目名称、合作单位、合作协议、招生对象、招生规模、培养(培训)方案、课程设置、收费标准等内容。

(三)开展高等学历教育层次“合作办学”的,按照国家、省市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的相关要求,按程序规范设置,依法依规办学。根据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跨省中等学历教育层次“合作办学”。为确保合作办学教育质量,学校在特色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办学场地、设施设备、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须符合与合作办学层次、内容和规模相一致的要求。

五、严格招生管理

(一)学校招生规模应与办学能力相匹配,坚持适度规模、科学发展,严禁盲目扩张。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不得隐瞒或混淆学校性质。招生广告(简章)发布前一个月需向市教育局报备,确有困难的,可事先向市教育局申请延期报备,并于招生广告(简章)发布前一周内完成报备。发布内容应与备案内容一致,不得含糊其辞、混淆内容。招生广告(简章)需张榜公布在学校显著位置,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学校官网或其他官方网络平台发布,自觉接受公众监督。法定代表人对招生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学校要切实担负起招生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招生工作人员教育培训,不断深化学校信用建设。各办学项目要明确招生主体,注明合作办学单位,规范招生行为,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招生。

六、加强学生管理

学校要建立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完善学生档案管理、结业、毕业信息库等。根据有关准则,加强学生行为规范管理,涵养学生思想品德,提高学生综合素养。加强学生考勤管理,落实请销假制度。加强学生考风考纪教育,杜绝违规舞弊行为。加强住校生管理,动态掌握学生心理健康情况,加强心理辅导,杜绝各类校园霸凌事件,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七、规范教育教学

学校需针对各办学项目制定相应教学计划或培训方案,主动向学生公开,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或培训方案授课。学校设置的课程、选用的教材及相关资源,应弘扬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校要建立教材、教辅读物审核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用教材、教辅读物。鼓励选用经官方审定的教材。鼓励教师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提升教学质量。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的学校应严格按照浙教办考〔2008〕171号文件要求选用教材,落实评估指标体系,提高助学质量。

八、优化教职工队伍

(一)优化教职工队伍选人用人标准,提高政治站位,做到层级相符。从业人员须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相应专业能力。

(二)学校应配备相对稳定、专兼结合、与办学规模层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师资信息须对外公布,不得虚假宣传。严格教师队伍准入机制,切实把好教师进口关。参照《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杭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负面清单》,抓好教师队伍建设。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校长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管理能力,聘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加强思政工作队伍建设,提升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有全日制办学项目的学校,要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放到重要位置,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进”工作。要高度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配备与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心理健康师资和设施设备。

九、严管办学场地

(一)办学场地原则上一校一址,确需在审批区域内增设教学点的,由学校提出申请,由市教育局依法审批。根据有关规定,增设教学点的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如需撤销教学点,应及时向市教育局提交申请。未按规定设置教学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二)有全日制办学项目的学校,需具备相应的教学和体育运动场所。有寄宿制学生的学校,应严格按要求加强宿舍建设和管理,切实推进文明寝室建设。加强师生餐饮服务工作,建有食堂的学校,应严格落实食品卫生安全、阳光厨房等措施。

十、完善财务管理

学校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第三方审计制度,加强学校法人资产管理。学校应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学校资产。市教育局将委托第三方不定期对学校财务相关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规范收费退费

(一)学校应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公示的标准收费,并开具法定凭据。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的期限以及代收代管费用的使用范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生明示。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

(二)学校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后,学生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学校应当按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计算应收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其余费用退还。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的,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当月按实际天数计算。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如学生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事先有书面约定退费等事项的可按约定执行,无书面约定的应当按实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由于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学校应当自收到学生的退学退费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费手续,对不予退还的费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十二、加强安全管理

学校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并加强与属地相关部门联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相关演练和排查治理整改工作,形成闭环管理。遇到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做到第一时间反应、及时报送信息、快速有效处置。落实落细各项安全措施,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扎实做好校园公共卫生各项工作,确保疫情防控措施全覆盖、无漏洞,进一步筑牢校园健康安全防线。

十三、开展治理检查

各校要对照本意见要求,定期逐条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做到举一反三。各校应在本意见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自查报告和相应整改措施,市教育局将组织人员开展专项检查督查。

本意见自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

杭州市教育局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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