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教育局法规处  发布日期:2024-01-29 16:31:41  浏览次数: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对由我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的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清理结果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1月29日至2024年2月7日。意见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我局提出。

通讯地址:杭州市屏风街8号杭州市教育局法规处(邮政编码:310003)。电子邮箱:276786775@qq.com。


附件:1.予以废止的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2.部分条款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杭州市教育局

2024年1月29日


附件1:予以废止的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6﹞109号


附件2:部分条款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修改内容

1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杭政函﹝2016﹞21号

1.将第三部分第四点中的“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2.将第三部分第六点修改为:“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探索建立并完善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维护学校办学安全稳定。民办学校应依法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发展。民办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设立适合民办学校的保险产品,为民办学校终止善后、师生权益保障等事项提供风险保障。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依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方面的基金会等方式,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关于征求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教育局法规处  发布日期:2024-01-29 16:31  浏览次数: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对由我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的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清理结果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1月29日至2024年2月7日。意见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我局提出。

通讯地址:杭州市屏风街8号杭州市教育局法规处(邮政编码:310003)。电子邮箱:276786775@qq.com。


附件:1.予以废止的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2.部分条款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杭州市教育局

2024年1月29日


附件1:予以废止的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6﹞109号


附件2:部分条款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修改内容

1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杭政函﹝2016﹞21号

1.将第三部分第四点中的“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2.将第三部分第六点修改为:“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探索建立并完善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维护学校办学安全稳定。民办学校应依法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发展。民办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设立适合民办学校的保险产品,为民办学校终止善后、师生权益保障等事项提供风险保障。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依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方面的基金会等方式,支持民办教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