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直属学校(单位)举办培训学校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教办〔2011〕2号

来源: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1-02-25 14:10:47  浏览次数: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杭府法审告〔2011〕9号
有效性:有效


各公办直属学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小金库”专项治理有关规定(中办发〔2009〕18号、中纪发〔2009〕7号)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杭财综〔2008〕854号)及国家、省市有关财经政策法规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公办直属学校(单位)举办培训学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直属学校(单位)已经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8〕7号)和《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杭财综〔2009〕821号)有关规定予以清理和规范。原由公办直属学校(单位)全额举办的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变更举办者或者终止办学;公办直属学校(单位)参与举办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变更举办者后的培训学校若需租用公办直属学校(单位)场地办学,公办直属学校(单位)应当在报经市教育局同意后,根据《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杭财综〔2009〕535号)有关规定办理,签订租赁合同,收取场地租金、水电等费用,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上缴市财政专户(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三、公办直属学校(单位)全额举办的培训学校在变更举办者或终止办学以前,应当继续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将培训学校的所有收入(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全部上交公办直属学校(单位),由公办直属学校(单位)上缴市财政专户管理。公办直属学校(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突击在培训学校内列支教职工(包括在培训学校兼职的教职工)课时津贴、奖金以及发放各种福利。

四、公办直属学校(单位)全额举办的培训学校在变更举办者或终止办学之后,相关公办直属学校(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工作。其中,中等职业学校要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以及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继续认真做好面向社会的相关专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五、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实行。相关公办直属学校(单位)应当在2011年8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若有违反上述规定和要求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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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直属学校(单位)举办培训学校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教办〔2011〕2号

来源: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1-02-25 14:10:47  浏览次数:

各公办直属学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小金库”专项治理有关规定(中办发〔2009〕18号、中纪发〔2009〕7号)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杭财综〔2008〕854号)及国家、省市有关财经政策法规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公办直属学校(单位)举办培训学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直属学校(单位)已经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8〕7号)和《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杭财综〔2009〕821号)有关规定予以清理和规范。原由公办直属学校(单位)全额举办的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变更举办者或者终止办学;公办直属学校(单位)参与举办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变更举办者后的培训学校若需租用公办直属学校(单位)场地办学,公办直属学校(单位)应当在报经市教育局同意后,根据《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杭财综〔2009〕535号)有关规定办理,签订租赁合同,收取场地租金、水电等费用,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上缴市财政专户(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三、公办直属学校(单位)全额举办的培训学校在变更举办者或终止办学以前,应当继续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将培训学校的所有收入(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全部上交公办直属学校(单位),由公办直属学校(单位)上缴市财政专户管理。公办直属学校(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突击在培训学校内列支教职工(包括在培训学校兼职的教职工)课时津贴、奖金以及发放各种福利。

四、公办直属学校(单位)全额举办的培训学校在变更举办者或终止办学之后,相关公办直属学校(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工作。其中,中等职业学校要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以及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继续认真做好面向社会的相关专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五、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实行。相关公办直属学校(单位)应当在2011年8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若有违反上述规定和要求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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