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教高师〔2011〕28号

来源:杭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1-06-06 15:04:53  浏览次数: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杭府法审告〔2011〕23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直属学校(单位),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精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大力提升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和整体素质,我局在认真学习领会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深入区、县(市)调查研究,并召开了若干个专题座谈会,听取了部分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机构、中小学校长及教师的意见,制定了《杭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市)教育局要深刻认识加强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统筹规划,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抓紧制订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要广泛开展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和理解《实施办法》的基本精神及主要内容,提高正确执行的能力和水平。

从今年起,杭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已列入教育现代化考核、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学校发展性评价考核范畴。请各区、县(市)教育局务必加强对本区域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杭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和《杭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确保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顺利实施,特制定《杭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总体要求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大计,培训为本。为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按照“统筹规划、分级管理、按需施训、注重实效”的原则,秉着突出教师培训的自主选择性和培训机构的开放性和竞争性的总体要求,实施我市教师专业发展培训。

二、培训计划

(一)培训对象

杭州市全日制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专任教师。

(二)培训内容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是指提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教学技能而组织和举办的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专业精神、人文和科学素养、学科知识、教学策略、实践教学、教科研能力和现代教育技术等方面。

(三)培训学时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行学时制,实施每5年为一周期、累计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教师周期内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低于24学时。其培训包括集中培训、校本培训、学历提高进修和网络培训等形式。

集中培训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或各教师培训机构开发的各类培训项目。教师周期内必须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实行理论培训与实践培训相结合。教师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培训项目的学时直接计入该教师的总培训学时。

校本培训是指各中小学(幼儿园)自主设计开发并实施的培训,周期内累计不超过120学时。

学历提高进修是指小学(幼儿园)教师参加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进修,中学教师参加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进修,在5年周期内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按180学时(但不能抵用90学时的集中培训)计入总培训学时。

网络培训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基于网络学习的培训,其学时按照省教育厅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新录用的、教龄在一年以内的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时的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接受规定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教师周期内专业发展培训时数。

(四)培训收费

各培训机构经过审核同意的培训项目,其收费标准应报相应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收取。

三、职责分工

(一)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杭州市教育局统筹规划和指导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负责市直属学校教师培训,组织开展市级各类骨干教师培训,负责市级培训机构资格的认定和面向全市培训项目的审核,负责制定市直属学校的教师培训单位学时经费报销标准。

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负责本区域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本区域各类骨干教师培训,负责区、县(市)级培训机构资格的认定和面向本区域培训项目的审核,负责制定本区域内教师培训单位学时经费报销标准。

(二)各级教师培训机构职责

杭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指导协调各区、县(市)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重点负责面向全市高中专任教师集中培训项目的开发和实施,实施市教育局指定委托的各类专项培训。

市职教研究室重点负责面向全市职业高中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的集中培训工作,具体负责拟定培训计划、开发培训资源、监控培训质量,并实施市教育局指定委托的各类职教专项培训。

区、县(市)教师进修学校(单位)重点负责面向本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集中培训项目的开发和实施,实施当地教育局指定委托的各类专项培训。

(三)中小学(幼儿园)职责

中小学(幼儿园)负责本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负责设立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委员会,制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合理安排人员,科学使用经费,确保完成培训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经费保障

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经费,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47号)的要求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年不少于教职工工资(绩效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并将其中不低于70%部分按人均以学校(幼儿园)为单位下拨。骨干教师培训及其他专项培训应另列专项经费,予以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要按照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经费。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经费由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自主筹集并单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予以适当补助。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培训,其培训费用应由各级财政承担。

(二)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核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专家委员会,根据培训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和项目审核原则,由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和培训项目审核工作。项目须根据服务培训对象涵盖范围,报所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本区、县(市)培训的,报区、县(市)教育局审核;跨区、县(市)培训的,报杭州市教育局审核;跨设区市培训的,报省教育厅审核。审核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

(三)教师培训计划制定

中小学(幼儿园)应从提高办学水平,全面提升教师综合素质和执教能力出发,根据本校实际,制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五年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教师应根据学校培训要求,制定个人专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四)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委员会设立

中小学(幼儿园)应设立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校长(园长)、中层干部、工会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审核学校(幼儿园)教师培训五年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指导教师制订个人专业发展计划,审核教师提出的培训申请。

(五)网络选课和培训项目实施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登录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网络管理平台自主选择培训项目,经批准后按计划参加培训。各培训机构应保质保量实施培训项目,根据要求如实输入参训教师的培训信息。

(六)培训报销标准制定

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精神,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教师在本区域内完成360学时的培训费用应由本级财政和学校全额保障的原则,制定教师培训单位学时经费报销标准。

(七)校本培训

中小学(幼儿园)应制定年度校本培训计划,每年1月份上报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教育行政部门须在3月底前完成审批工作。学校(幼儿园)按计划组织实施校本培训,并纳入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时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本培训的指导、管理和检查,并对学校(幼儿园)校本培训情况进行考核、评优。

(八)教师培训机构建设

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将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加强软硬件投入,提高培训能力。整合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与县级教科研、教育技术等现有相关教育培训资源,努力将教师培训机构建成“多功能、大服务”的教师学习与资源服务中心。加强培训者队伍建设和培训项目资源建设。

五、管理考核

(一)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的领导,加大投入,并完善培训经费和培训学时的管理。

(二)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每年不定期地组织专家,对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培训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实行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并实行再检查。若再检查仍无明显改进的,依程序取消该培训项目,直至取消该培训机构培训资格。

(三)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把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完成情况作为教师资格证书定期注册的必要条件,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

(四)鉴于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已成为教育强县和教育现代化水平评估、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对学校和校长的考核指标,确保实现培训目标。

(五)中小学(幼儿园)校长(园长)是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幼儿园)要建立以校本培训为基础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明确教师专业发展目标和要求,妥善解决工学矛盾,加强对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的管理和考核。学校要把教师参与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教师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聘任、晋级、评优、奖励的必要条件。

六、附则

(一)杭州市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的专业发展培训有关规定由杭州市教育局另行制定。

(二)教科研部门、教师培训部门、成人学校等机构中持有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的在职专任教师的专业发展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四)本办法由杭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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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教高师〔2011〕28号

来源:杭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1-06-06 15:04:53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直属学校(单位),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精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大力提升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和整体素质,我局在认真学习领会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深入区、县(市)调查研究,并召开了若干个专题座谈会,听取了部分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机构、中小学校长及教师的意见,制定了《杭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市)教育局要深刻认识加强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统筹规划,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抓紧制订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要广泛开展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和理解《实施办法》的基本精神及主要内容,提高正确执行的能力和水平。

从今年起,杭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已列入教育现代化考核、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学校发展性评价考核范畴。请各区、县(市)教育局务必加强对本区域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杭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和《杭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确保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顺利实施,特制定《杭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总体要求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大计,培训为本。为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按照“统筹规划、分级管理、按需施训、注重实效”的原则,秉着突出教师培训的自主选择性和培训机构的开放性和竞争性的总体要求,实施我市教师专业发展培训。

二、培训计划

(一)培训对象

杭州市全日制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专任教师。

(二)培训内容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是指提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教学技能而组织和举办的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专业精神、人文和科学素养、学科知识、教学策略、实践教学、教科研能力和现代教育技术等方面。

(三)培训学时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行学时制,实施每5年为一周期、累计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教师周期内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低于24学时。其培训包括集中培训、校本培训、学历提高进修和网络培训等形式。

集中培训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或各教师培训机构开发的各类培训项目。教师周期内必须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实行理论培训与实践培训相结合。教师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培训项目的学时直接计入该教师的总培训学时。

校本培训是指各中小学(幼儿园)自主设计开发并实施的培训,周期内累计不超过120学时。

学历提高进修是指小学(幼儿园)教师参加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进修,中学教师参加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进修,在5年周期内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按180学时(但不能抵用90学时的集中培训)计入总培训学时。

网络培训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基于网络学习的培训,其学时按照省教育厅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新录用的、教龄在一年以内的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时的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接受规定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教师周期内专业发展培训时数。

(四)培训收费

各培训机构经过审核同意的培训项目,其收费标准应报相应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收取。

三、职责分工

(一)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杭州市教育局统筹规划和指导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负责市直属学校教师培训,组织开展市级各类骨干教师培训,负责市级培训机构资格的认定和面向全市培训项目的审核,负责制定市直属学校的教师培训单位学时经费报销标准。

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负责本区域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本区域各类骨干教师培训,负责区、县(市)级培训机构资格的认定和面向本区域培训项目的审核,负责制定本区域内教师培训单位学时经费报销标准。

(二)各级教师培训机构职责

杭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指导协调各区、县(市)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重点负责面向全市高中专任教师集中培训项目的开发和实施,实施市教育局指定委托的各类专项培训。

市职教研究室重点负责面向全市职业高中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的集中培训工作,具体负责拟定培训计划、开发培训资源、监控培训质量,并实施市教育局指定委托的各类职教专项培训。

区、县(市)教师进修学校(单位)重点负责面向本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集中培训项目的开发和实施,实施当地教育局指定委托的各类专项培训。

(三)中小学(幼儿园)职责

中小学(幼儿园)负责本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负责设立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委员会,制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合理安排人员,科学使用经费,确保完成培训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经费保障

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经费,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47号)的要求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年不少于教职工工资(绩效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并将其中不低于70%部分按人均以学校(幼儿园)为单位下拨。骨干教师培训及其他专项培训应另列专项经费,予以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要按照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经费。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经费由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自主筹集并单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予以适当补助。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培训,其培训费用应由各级财政承担。

(二)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核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专家委员会,根据培训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和项目审核原则,由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和培训项目审核工作。项目须根据服务培训对象涵盖范围,报所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本区、县(市)培训的,报区、县(市)教育局审核;跨区、县(市)培训的,报杭州市教育局审核;跨设区市培训的,报省教育厅审核。审核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

(三)教师培训计划制定

中小学(幼儿园)应从提高办学水平,全面提升教师综合素质和执教能力出发,根据本校实际,制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五年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教师应根据学校培训要求,制定个人专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四)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委员会设立

中小学(幼儿园)应设立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校长(园长)、中层干部、工会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审核学校(幼儿园)教师培训五年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指导教师制订个人专业发展计划,审核教师提出的培训申请。

(五)网络选课和培训项目实施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登录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网络管理平台自主选择培训项目,经批准后按计划参加培训。各培训机构应保质保量实施培训项目,根据要求如实输入参训教师的培训信息。

(六)培训报销标准制定

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精神,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教师在本区域内完成360学时的培训费用应由本级财政和学校全额保障的原则,制定教师培训单位学时经费报销标准。

(七)校本培训

中小学(幼儿园)应制定年度校本培训计划,每年1月份上报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教育行政部门须在3月底前完成审批工作。学校(幼儿园)按计划组织实施校本培训,并纳入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时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本培训的指导、管理和检查,并对学校(幼儿园)校本培训情况进行考核、评优。

(八)教师培训机构建设

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将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加强软硬件投入,提高培训能力。整合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与县级教科研、教育技术等现有相关教育培训资源,努力将教师培训机构建成“多功能、大服务”的教师学习与资源服务中心。加强培训者队伍建设和培训项目资源建设。

五、管理考核

(一)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的领导,加大投入,并完善培训经费和培训学时的管理。

(二)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每年不定期地组织专家,对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培训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实行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并实行再检查。若再检查仍无明显改进的,依程序取消该培训项目,直至取消该培训机构培训资格。

(三)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把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完成情况作为教师资格证书定期注册的必要条件,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

(四)鉴于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已成为教育强县和教育现代化水平评估、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对学校和校长的考核指标,确保实现培训目标。

(五)中小学(幼儿园)校长(园长)是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幼儿园)要建立以校本培训为基础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明确教师专业发展目标和要求,妥善解决工学矛盾,加强对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的管理和考核。学校要把教师参与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教师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聘任、晋级、评优、奖励的必要条件。

六、附则

(一)杭州市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的专业发展培训有关规定由杭州市教育局另行制定。

(二)教科研部门、教师培训部门、成人学校等机构中持有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的在职专任教师的专业发展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四)本办法由杭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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