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有哪些要求?
来源:杭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3-06-27 10:21 浏览次数:
答:《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设立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的,由设立地的区或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技能类民办培训学校的,由市或设立地的区或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报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开办资金来源、数额以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3)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4)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属单位办学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的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办学的证明材料;属个人办学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与办学内容和要求相适应的学历和专业特长,能坚持正常工作,由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材料;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提供联合办学的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6)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设立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校长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应有2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和3名以上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
(7)办学场地的证明材料。设立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租赁办学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学场所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8)具有法律效力的资金证明。设立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申请设立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民办培训学校的,须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申请人应当事先向设立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名称预登记,民政部门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该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
申报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开办资金来源、数额以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3)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4)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属单位办学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的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办学的证明材料;属个人办学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与办学内容和要求相适应的学历和专业特长,能坚持正常工作,由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材料;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提供联合办学的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6)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设立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校长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应有2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和3名以上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
(7)办学场地的证明材料。设立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租赁办学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学场所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8)具有法律效力的资金证明。设立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申请设立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民办培训学校的,须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申请人应当事先向设立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名称预登记,民政部门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该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