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直属学校(单位)内部审计轮审制度的通知

杭教办督〔2017〕146号

来源:市教育局督导处  发布日期:2017-06-21 09:08  浏览次数:

各直属学校(单位):
    为充分发挥教育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服务功能,促进学校(单位)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杭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内部审计轮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若干意见》(杭教监〔2005〕2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
 
  杭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内部审计轮审制度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教审〔2009〕34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教育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教审〔2015〕125号),为规范对直属学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实现内部审计常态化,发挥教育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服务功能,促进直属学校(单位)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一、审计目的
    通过轮审,定期了解和评价直属学校(单位)财务收支、内部控制、资产管理情况,促进直属学校(单位)规范内部管理及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单位领导和财务管理人员增强财经法纪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同时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审计时间、范围和对象
    (一)审计时间:轮审周期为三年,根据学校(单位)以往审计情况确定起始年限。
    (二)范围和对象:直属学校(单位)行政负责人(主持工作)连续任职三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因调离、退休、辞(免)职等原因离任的,从前一次轮审结束或任职起至离任之间,直属学校(单位)行政负责人(主持工作)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必要时可追溯或延伸审计。
    三、审计类型和方式
    轮审类型主要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轮审方式主要为全部审计、就地审计、委托审计。
    四、审计内容及重点
    (一)内部管理情况。审计学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是否建立必要的财务内控管理制度,所建立的内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是否依法履行对学校(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责;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预决算情况。审计学校(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及年终决算编报情况:是否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办学经费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和审批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预算执行是否合规、有效;预算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预算的最终执行结果如何;年度决算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年度决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三)财务收支情况。对学校(单位)财务收入与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并对收支管理、公用经费的支出结构、资金结余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按预算要求执行,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各项收入,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资金账户和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或将收入挂账等问题;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滥发钱物、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等问题,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
    (四)食堂管理情况。审计学校食堂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食堂管理制度、经营管理、食品和原材料采购管理、财务管理、食堂监管等方面是否规范;结余或亏损控制是否合理,有无在食堂乱放钱物现象,有无挤占学生伙食费等。
    (五)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学校(单位)有关校舍维修专项、设备采购专项、扶困助学专项、学生营养餐及其他财政补助和上级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支出情况,是否存在经费挪用、挤占、截留的情况。 
    (六)往来款情况。审计学校(单位)往来账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往来账款是否及时清理,是否存在账外隐形债务,有无在往来科目列收支,有无长期挂账等情况。
    (七)资产管理情况。审计学校(单位)各项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资产采购、保管、报废和账务处理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及时入账、销账;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使用效益如何。
    (八)其他需要审计监督的事项。
    五、审计立项和组织实施
    (一)轮审工作由市教育局审计处具体负责,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二) 轮审的对象要向审计组提供学校(单位)基本情况、会计凭证、报表、账册、会议记录、合同等与学校(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资料和必要工作条件,同时积极配合做好审计工作。
    (三)审计机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提前三日至一周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的对象限期提交有关材料。
    (四)审计组全体成员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和标准开展工作,严以律己,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和《浙江省教育审计工作廉政规定》(浙教办审〔2013〕47号)要求,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规定。对审计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情况的,学校(单位)可向驻市教育局纪检组举报。
    (五)审计结束后,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形成报告,对被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作出评价。审计报告既要客观反映审计基本情况、各学校(单位)好的做法,也要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从机制、体制、政策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审计报告提交市教育局审计处,同时抄送组织处、计划基建财务处、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学校(单位)。
    (六)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各学校(单位)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整改责任,及时就问题和要求作出整改,同时举一反三、完善制度,从根本上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益。
    (七)在审计中,如发现有关经济问题或贪污受贿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审计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驻局纪检组处理。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1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若干意见》(杭教监〔2005〕2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直属学校(单位)内部审计轮审制度的通知

杭教办督〔2017〕146号

来源:市教育局督导处  发布日期:2017-06-21 09:08  浏览次数:

各直属学校(单位):
    为充分发挥教育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服务功能,促进学校(单位)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杭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内部审计轮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若干意见》(杭教监〔2005〕2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
 
  杭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内部审计轮审制度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教审〔2009〕34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教育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教审〔2015〕125号),为规范对直属学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实现内部审计常态化,发挥教育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服务功能,促进直属学校(单位)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一、审计目的
    通过轮审,定期了解和评价直属学校(单位)财务收支、内部控制、资产管理情况,促进直属学校(单位)规范内部管理及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单位领导和财务管理人员增强财经法纪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同时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审计时间、范围和对象
    (一)审计时间:轮审周期为三年,根据学校(单位)以往审计情况确定起始年限。
    (二)范围和对象:直属学校(单位)行政负责人(主持工作)连续任职三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因调离、退休、辞(免)职等原因离任的,从前一次轮审结束或任职起至离任之间,直属学校(单位)行政负责人(主持工作)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必要时可追溯或延伸审计。
    三、审计类型和方式
    轮审类型主要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轮审方式主要为全部审计、就地审计、委托审计。
    四、审计内容及重点
    (一)内部管理情况。审计学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是否建立必要的财务内控管理制度,所建立的内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是否依法履行对学校(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责;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预决算情况。审计学校(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及年终决算编报情况:是否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办学经费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和审批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预算执行是否合规、有效;预算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预算的最终执行结果如何;年度决算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年度决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三)财务收支情况。对学校(单位)财务收入与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并对收支管理、公用经费的支出结构、资金结余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按预算要求执行,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各项收入,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资金账户和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或将收入挂账等问题;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滥发钱物、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等问题,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
    (四)食堂管理情况。审计学校食堂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食堂管理制度、经营管理、食品和原材料采购管理、财务管理、食堂监管等方面是否规范;结余或亏损控制是否合理,有无在食堂乱放钱物现象,有无挤占学生伙食费等。
    (五)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学校(单位)有关校舍维修专项、设备采购专项、扶困助学专项、学生营养餐及其他财政补助和上级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支出情况,是否存在经费挪用、挤占、截留的情况。 
    (六)往来款情况。审计学校(单位)往来账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往来账款是否及时清理,是否存在账外隐形债务,有无在往来科目列收支,有无长期挂账等情况。
    (七)资产管理情况。审计学校(单位)各项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资产采购、保管、报废和账务处理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及时入账、销账;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使用效益如何。
    (八)其他需要审计监督的事项。
    五、审计立项和组织实施
    (一)轮审工作由市教育局审计处具体负责,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二) 轮审的对象要向审计组提供学校(单位)基本情况、会计凭证、报表、账册、会议记录、合同等与学校(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资料和必要工作条件,同时积极配合做好审计工作。
    (三)审计机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提前三日至一周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的对象限期提交有关材料。
    (四)审计组全体成员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和标准开展工作,严以律己,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和《浙江省教育审计工作廉政规定》(浙教办审〔2013〕47号)要求,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规定。对审计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情况的,学校(单位)可向驻市教育局纪检组举报。
    (五)审计结束后,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形成报告,对被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作出评价。审计报告既要客观反映审计基本情况、各学校(单位)好的做法,也要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从机制、体制、政策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审计报告提交市教育局审计处,同时抄送组织处、计划基建财务处、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学校(单位)。
    (六)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各学校(单位)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整改责任,及时就问题和要求作出整改,同时举一反三、完善制度,从根本上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益。
    (七)在审计中,如发现有关经济问题或贪污受贿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审计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驻局纪检组处理。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1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若干意见》(杭教监〔200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