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教育设备、工程和服务等自行采购项目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49937

来源:市教育局计财处  发布日期:2018-04-23 09:17:02  浏览次数:

各直属学校(单位):
    为规范直属学校(单位)教育设备、工程和服务等自行采购项目采购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确保教育设备、工程和服务等项目采购的质量和安全,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直属学校(单位)“自行采购项目”采购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行采购项目”范围
    1. 纳入《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项目,根据市政府要求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杭州市教育资产营运管理中心和杭州市教育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两中心”)按各自的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集中采购服务工作,杭州市教育资产营运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一般类教育设备、基建工程类、后勤服务类及相关服务等采购项目,杭州市教育技术中心具体负责专业教育设备(电教设备、教学设备、实验仪器、部分图书等)、弱电工程及相关服务等采购项目。两中心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采购。
    2.未纳入《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且单价1万元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含)以上但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以及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代办项目(主要包括饮食物资、宿舍用品、学生服装、食堂和商店经营等后勤货物和服务),简称“自行采购项目”,实行自行采购。
    二、“自行采购项目”采购工作管理机制
    1.两中心各自设立“自行采购项目采购平台”,为学校(单位)提供规范服务,并按各自职能做好教育后勤采购项目的采购、监督和管理等相关服务工作。
    2.“自行采购项目”中涉及共性项目或师生切身利益的代办项目(如图书、学生服(床上用品)、食堂大宗食品等项目),仍纳入两中心“自行采购项目采购平台”统一管理和采购;其他项目由直属学校(单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采购。纳入“自行采购项目采购平台”统一管理和采购的项目,若学校(单位)有必要自行采购,可向市教育资产营运管理中心或市教育技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自行采购,并将自行采购结果及时报相关中心备案。
    3.学校(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采购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涵盖采购方案制订、采购评标、合同签订、采购验收、登记入账、资料归档管理等系列环节的“自行采购项目”采购工作责任制度。
    4.两中心应建立技术服务团队,为采购学校(单位)做好项目采购方案、采购评标、采购合同、采购验收、采购绩效等方面的相关服务工作。
    三、规范教育后勤采购管理
  1.对纳入直属学校(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学校(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两中心(“自行采购项目采购平台”)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对未列入“自行采购项目”的其他办公用品类,采购单位可以通过杭州市政府采购网“网上卖场”实施采购。
  2.学校(单位)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自行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主要包括谈判、询价、比价等。采购活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决防止采购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及其他不正当行为。
  3.学校(单位)应建立“自行采购项目”采购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采购活动各个环节的文书资料备查,并建立自行采购结果报备制,于每年9月上旬和12月下旬上报市教育技术中心(统计报表由市教育技术中心制订下发)。
  四、强化教育后勤采购监督
    1.各学校(单位)要强化“自行采购项目”采购监管和纪律约束,切实加强采购全过程监督管理,严禁未经采购程序直接确定供应商,严禁在采购过程中优亲厚友,出现人情标、关系标。各学校(单位)应将“自行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纳入学校(单位)采购活动监管体系,接受纪检、审计、财务等部门以及教职工的监督。
    2.参与采购工作的学校(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单位)采购制度和有关规定,正确履行职责。任何学校(单位)和个人对“自行采购项目”采购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有权提出异议或投诉。投诉应有明确指向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3.加强“自行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的信息公开。采购相关信息应按规定及时在学校(单位)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和个人的监督。
    4.学校(单位)纪检干部应加强对本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采购活动规范运作。   
                                                 杭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8年4月4日

关于加强教育设备、工程和服务等自行采购项目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49937

来源:市教育局计财处  发布日期:2018-04-23 09:17  浏览次数:

各直属学校(单位):
    为规范直属学校(单位)教育设备、工程和服务等自行采购项目采购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确保教育设备、工程和服务等项目采购的质量和安全,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直属学校(单位)“自行采购项目”采购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行采购项目”范围
    1. 纳入《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项目,根据市政府要求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杭州市教育资产营运管理中心和杭州市教育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两中心”)按各自的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集中采购服务工作,杭州市教育资产营运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一般类教育设备、基建工程类、后勤服务类及相关服务等采购项目,杭州市教育技术中心具体负责专业教育设备(电教设备、教学设备、实验仪器、部分图书等)、弱电工程及相关服务等采购项目。两中心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采购。
    2.未纳入《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且单价1万元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含)以上但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以及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代办项目(主要包括饮食物资、宿舍用品、学生服装、食堂和商店经营等后勤货物和服务),简称“自行采购项目”,实行自行采购。
    二、“自行采购项目”采购工作管理机制
    1.两中心各自设立“自行采购项目采购平台”,为学校(单位)提供规范服务,并按各自职能做好教育后勤采购项目的采购、监督和管理等相关服务工作。
    2.“自行采购项目”中涉及共性项目或师生切身利益的代办项目(如图书、学生服(床上用品)、食堂大宗食品等项目),仍纳入两中心“自行采购项目采购平台”统一管理和采购;其他项目由直属学校(单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采购。纳入“自行采购项目采购平台”统一管理和采购的项目,若学校(单位)有必要自行采购,可向市教育资产营运管理中心或市教育技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自行采购,并将自行采购结果及时报相关中心备案。
    3.学校(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采购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涵盖采购方案制订、采购评标、合同签订、采购验收、登记入账、资料归档管理等系列环节的“自行采购项目”采购工作责任制度。
    4.两中心应建立技术服务团队,为采购学校(单位)做好项目采购方案、采购评标、采购合同、采购验收、采购绩效等方面的相关服务工作。
    三、规范教育后勤采购管理
  1.对纳入直属学校(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学校(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两中心(“自行采购项目采购平台”)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对未列入“自行采购项目”的其他办公用品类,采购单位可以通过杭州市政府采购网“网上卖场”实施采购。
  2.学校(单位)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自行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主要包括谈判、询价、比价等。采购活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决防止采购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及其他不正当行为。
  3.学校(单位)应建立“自行采购项目”采购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采购活动各个环节的文书资料备查,并建立自行采购结果报备制,于每年9月上旬和12月下旬上报市教育技术中心(统计报表由市教育技术中心制订下发)。
  四、强化教育后勤采购监督
    1.各学校(单位)要强化“自行采购项目”采购监管和纪律约束,切实加强采购全过程监督管理,严禁未经采购程序直接确定供应商,严禁在采购过程中优亲厚友,出现人情标、关系标。各学校(单位)应将“自行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纳入学校(单位)采购活动监管体系,接受纪检、审计、财务等部门以及教职工的监督。
    2.参与采购工作的学校(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单位)采购制度和有关规定,正确履行职责。任何学校(单位)和个人对“自行采购项目”采购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有权提出异议或投诉。投诉应有明确指向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3.加强“自行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的信息公开。采购相关信息应按规定及时在学校(单位)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和个人的监督。
    4.学校(单位)纪检干部应加强对本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采购活动规范运作。   
                                                 杭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