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政策解读

杭教人〔2019〕8号

来源:杭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9-12-01 09:17:59  浏览次数:

有效性:有效
政策原文链接关于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图解解读《关于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图文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4年10月起,国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职业年金制度。2015年8月,我省印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规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

同年12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两部门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5〕153号),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明确民办学校教师可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据此,我局与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征求各方面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出台了《关于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

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5〕153号)。

三、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1.参保范围及条件:单位参保范围为我市登记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人员参保条件为:一是符合事业单位进人条件、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二是符合条件的从公办学校直接流动到民办学校的原在编教师。三是符合条件的在民办学校之间流动的教师。

2.参保和审核方式:一是明确资格条件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其中主城区由市教育局统一负责;二是明确参保时间从审核通过之月起开始;三是明确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参保管理。

3.档案工资建立及日常管理:一是明确由教育行政部门为民办学校教师建立档案工资并进行日常管理;二是明确档案工资统一执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三是明确民办学校教师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档案工资调整方式;四是明确民办学校教师年度考核备案制度;五是明确民办学校教师受处分后有关处理规定。

4.领取养老待遇的条件: 一是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年龄,参照公办学校教师同类人员的退休年龄执行;二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民办学校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本处理意见下发后连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仍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 三是明确办理的流程,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人力社保部门批准退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四是明确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衔接处理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

5.职业年金参保办法。规定民办学校及其参保人员应参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缴费,同步建立职业年金。民办学校参保人员退休后,按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6.明确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后相关待遇及事项。明确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后,参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并同等享受社会化管理待遇,所需资金由财政承担。

7.实施时间。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四、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解读人:陈苗清、王霞琴

联系电话:87258518、87061320

《关于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政策解读

杭教人〔2019〕8号

来源:杭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9-12-01 09:17:59  浏览次数: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4年10月起,国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职业年金制度。2015年8月,我省印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规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

同年12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两部门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5〕153号),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明确民办学校教师可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据此,我局与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征求各方面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出台了《关于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

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5〕153号)。

三、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1.参保范围及条件:单位参保范围为我市登记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人员参保条件为:一是符合事业单位进人条件、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二是符合条件的从公办学校直接流动到民办学校的原在编教师。三是符合条件的在民办学校之间流动的教师。

2.参保和审核方式:一是明确资格条件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其中主城区由市教育局统一负责;二是明确参保时间从审核通过之月起开始;三是明确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参保管理。

3.档案工资建立及日常管理:一是明确由教育行政部门为民办学校教师建立档案工资并进行日常管理;二是明确档案工资统一执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三是明确民办学校教师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档案工资调整方式;四是明确民办学校教师年度考核备案制度;五是明确民办学校教师受处分后有关处理规定。

4.领取养老待遇的条件: 一是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年龄,参照公办学校教师同类人员的退休年龄执行;二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民办学校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本处理意见下发后连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仍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 三是明确办理的流程,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人力社保部门批准退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四是明确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衔接处理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

5.职业年金参保办法。规定民办学校及其参保人员应参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缴费,同步建立职业年金。民办学校参保人员退休后,按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6.明确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后相关待遇及事项。明确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后,参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并同等享受社会化管理待遇,所需资金由财政承担。

7.实施时间。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四、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解读人:陈苗清、王霞琴

联系电话:87258518、8706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