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杭州市教育局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教党委〔2019〕5号

来源:市教育局组织处  发布日期:2019-06-13 14:41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钱塘新区教卫局,市属高校,直属学校(单位),有关民办学校:
  《中共杭州市教育局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市教育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 
                                             中共杭州市教育局委员会
                                                  2019年6月4日

  中共杭州市教育局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党委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更好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精神,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
    第二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第三条  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全面履行领导责任,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确保本单位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五条  坚持党的宗旨,践行群众路线,切实转变作风,加强调查研究。
  第六条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七条  市教育局党委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传达党中央和省委、市委重要精神;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研究决定全市教育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和涉及全市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报请上级党委和教育部门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教育系统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研究分析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建设和政治生态建设情况;
(四)研究决定局机关内设机构及人员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选拔、培养、任免、交流、培训、监督、考核、录用和奖惩等事项;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教师培养、引进、管理等方面重大事项。
(五)研究决定局系统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六)研究部署上级及局系统组织的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七)研究部署局系统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八)研究决定以市教育局党委名义下发的重要文件、文稿;
(九)研究讨论统战、工会、共青团、妇女、关心下一代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研究其他需要由市教育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市教育局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到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市教育局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会议时间及议题一般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天通知党委成员和列席人员,会议材料一般应至少提前半天送交党委成员。
  第九条  市教育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局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请不是党委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党委会议。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一般应当请驻局纪检监察组副组长、机关党委副书记列席会议。
  第十条  市教育局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及“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并经党委书记同意,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亲属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委员进行酝酿。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党委会议决定事项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事项,应暂缓表决。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党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记录员要对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题、出席(列席)与缺席的人员姓名、主持会议者、会议发言、表决、决议等作如实记录。会议主持人指定人员负责向会议缺席人员传达会议精神和会议决策。
  会议意见和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也可以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纪律监督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中的分管成员组织实施,明确责任处室、完成时间等。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必须由分管领导提出调整理由、调整建议,并报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委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七条 建立督查和反馈机制,由局党委办公室对会议决策落实进行督办,确保党委各项决策执行落实。
  第十八条 遇到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相关党委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内容和讨论决定事项,除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在局内传达或对外公布外,不得向外传播和泄露。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市教育局党委通过之日起实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2013年10月14日印发的《市委教育工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中共杭州市教育局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教党委〔2019〕5号

来源:市教育局组织处  发布日期:2019-06-13 14:41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钱塘新区教卫局,市属高校,直属学校(单位),有关民办学校:
  《中共杭州市教育局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市教育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 
                                             中共杭州市教育局委员会
                                                  2019年6月4日

  中共杭州市教育局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党委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更好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精神,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
    第二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第三条  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全面履行领导责任,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确保本单位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五条  坚持党的宗旨,践行群众路线,切实转变作风,加强调查研究。
  第六条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七条  市教育局党委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传达党中央和省委、市委重要精神;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研究决定全市教育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和涉及全市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报请上级党委和教育部门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教育系统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研究分析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建设和政治生态建设情况;
(四)研究决定局机关内设机构及人员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选拔、培养、任免、交流、培训、监督、考核、录用和奖惩等事项;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教师培养、引进、管理等方面重大事项。
(五)研究决定局系统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六)研究部署上级及局系统组织的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七)研究部署局系统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八)研究决定以市教育局党委名义下发的重要文件、文稿;
(九)研究讨论统战、工会、共青团、妇女、关心下一代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研究其他需要由市教育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市教育局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到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市教育局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会议时间及议题一般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天通知党委成员和列席人员,会议材料一般应至少提前半天送交党委成员。
  第九条  市教育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局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请不是党委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党委会议。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一般应当请驻局纪检监察组副组长、机关党委副书记列席会议。
  第十条  市教育局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及“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并经党委书记同意,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亲属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委员进行酝酿。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党委会议决定事项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事项,应暂缓表决。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党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记录员要对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题、出席(列席)与缺席的人员姓名、主持会议者、会议发言、表决、决议等作如实记录。会议主持人指定人员负责向会议缺席人员传达会议精神和会议决策。
  会议意见和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也可以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纪律监督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中的分管成员组织实施,明确责任处室、完成时间等。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必须由分管领导提出调整理由、调整建议,并报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委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七条 建立督查和反馈机制,由局党委办公室对会议决策落实进行督办,确保党委各项决策执行落实。
  第十八条 遇到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相关党委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内容和讨论决定事项,除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在局内传达或对外公布外,不得向外传播和泄露。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市教育局党委通过之日起实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2013年10月14日印发的《市委教育工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