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小学生学后托管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市教育局基教处  发布日期:2020-07-05 16:19  浏览次数:

  一、为什么要制定《关于推行小学生学后托管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
  近年来,社会要求开展小学生放学后托管呼声日高,2017年2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颁发,2018年,市政府将解决学后托管作为民生实事项目之一。
国家、省关于推进学后托管的政策文件较为原则,杭州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进一步解决好学后托管服务工作的经费来源、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安全保障等核心问题,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既解决群众的实际需求,也要避免过分加重学校、教师的负担,最终侵蚀义务教育办学水平,防止好心办坏事。
 
  二、学后托管服务工作谁来做?
  学后托管服务的对象是义务教育阶段儿童。根据办学体制,《指导意见》明确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是推行学后托管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小学为本校相关学生提供服务,工作人员主体应是本校在职教职工。
 
  三、学后托管工作不是义务教育的内容,为什么要由学校来提供,为什么工作人员要以在职教职工为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卫生工作条例》第五条、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第二条等相关规定,小学每日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不超过六小时,学后托管服务不属于义务教育学校的职责,也不属于学校的教育教学功能范畴。
  但学校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利用学校的场地、设施、师资开展“托管服务”,避免大量开设晚托服务机构而学校的场地空置,能物尽其用节约资源,减少家长的负担和支出,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另一方面,目前提供托管服务的校外机构普遍存在收费昂贵、规模小、设施简陋、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服务管理质量偏低等问题,不少还存在安全隐患。小学为在校学生即时就地提供更加安全、合适的活动场所,有利于孩子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是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共服务水平、为民办实事的惠民举措,教师具有教育专业技能,熟悉本校学生,在托管服务中具有天然的优势。
 
  四、参加学后托管服务的工作人员可以获取适当报酬吗?
  为鼓励更多在职教职工参与学后托管服务工作,保证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服务管理水平,保障管理人员的权益,文件明确,可以对参与学后托管服务的工作人员适当发放劳务补助,其标准由各区、县(市)统筹确定,在职教职工参与托管工作取得的劳务补助,不计入绩效工资范围。
  教师参与学后托管服务的劳务补助标准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劳务报酬,由于各地收入水平存在一定差异性,因此文件未作统一规定,由各区、县(市)统筹确定。
 
  五、学后托管服务所需经费怎么解决,家长要交费吗?
  学后托管服务对象是部分放学后无人看护的学生,参加的是小部分学生,宜按照公益属性、成本分担的原则由家长适当交费。但是,目前国家和省未设立学后托管服务收费项目,学校不能收取该费用。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未出台收费政策的情况下,市政府为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决定,根据办学体制由各区、县(市)财政对学后托管服务经费予以保障,家长不需要交费。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收费政策后,届时学校可按照新的政策向相关家长收费。
 
  六、参加学后托管服务如何申请,学校依据什么标准进行审核?
  《指导意见》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小学生放学后托管服务工作机制,明确服务对象、时间、内容、组织方式等,告知学生家长并在学校公示栏或网站上公布。学校需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申请的程序、认定标准等内容。具体请关注学校相关信息。
 
  七、学后托管服务每日的结束时间是什么时候?
  学后托管服务时间要切合家长和学生的需求,也要综合考虑学校和教师的承受能力。因各企业、单位间,城区与县(市)间存在一些差异,但大多数企事业单位下班在17:00左右,17:30可以到校接孩子。结束时间太晚,小学生在校时间过长,不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也会严重影响教师的休息,进而影响其正常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基于上述考虑,《指导意见》规定,学后托管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为17:30左右,具体时间由各区、县(市)确定,不同季节可有适当区别。
 
  八、学校开展托管服务工作可以开展兴趣特长等培训吗?
  推行学后托管服务的目的是为解决小学生放学早家长下班晚,部分小学生放学后无人看护的问题,不是利用放学时间对小学生进行培优和补课。所以,服务内容应该是集中看管照顾等基础性服务,不以培优教育为目的,学校可以跨年级、跨班级组织,主要采用自主阅读、预习、复习、完成作业等方式开展。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开展体育、艺术、科普等活动,但不得开展学科教育教学、集中辅导、补课等,不得加重学生学业负担。

《关于推行小学生学后托管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市教育局基教处  发布日期:2020-07-05 16:19  浏览次数:

  一、为什么要制定《关于推行小学生学后托管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
  近年来,社会要求开展小学生放学后托管呼声日高,2017年2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颁发,2018年,市政府将解决学后托管作为民生实事项目之一。
国家、省关于推进学后托管的政策文件较为原则,杭州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进一步解决好学后托管服务工作的经费来源、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安全保障等核心问题,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既解决群众的实际需求,也要避免过分加重学校、教师的负担,最终侵蚀义务教育办学水平,防止好心办坏事。
 
  二、学后托管服务工作谁来做?
  学后托管服务的对象是义务教育阶段儿童。根据办学体制,《指导意见》明确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是推行学后托管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小学为本校相关学生提供服务,工作人员主体应是本校在职教职工。
 
  三、学后托管工作不是义务教育的内容,为什么要由学校来提供,为什么工作人员要以在职教职工为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卫生工作条例》第五条、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第二条等相关规定,小学每日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不超过六小时,学后托管服务不属于义务教育学校的职责,也不属于学校的教育教学功能范畴。
  但学校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利用学校的场地、设施、师资开展“托管服务”,避免大量开设晚托服务机构而学校的场地空置,能物尽其用节约资源,减少家长的负担和支出,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另一方面,目前提供托管服务的校外机构普遍存在收费昂贵、规模小、设施简陋、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服务管理质量偏低等问题,不少还存在安全隐患。小学为在校学生即时就地提供更加安全、合适的活动场所,有利于孩子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是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共服务水平、为民办实事的惠民举措,教师具有教育专业技能,熟悉本校学生,在托管服务中具有天然的优势。
 
  四、参加学后托管服务的工作人员可以获取适当报酬吗?
  为鼓励更多在职教职工参与学后托管服务工作,保证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服务管理水平,保障管理人员的权益,文件明确,可以对参与学后托管服务的工作人员适当发放劳务补助,其标准由各区、县(市)统筹确定,在职教职工参与托管工作取得的劳务补助,不计入绩效工资范围。
  教师参与学后托管服务的劳务补助标准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劳务报酬,由于各地收入水平存在一定差异性,因此文件未作统一规定,由各区、县(市)统筹确定。
 
  五、学后托管服务所需经费怎么解决,家长要交费吗?
  学后托管服务对象是部分放学后无人看护的学生,参加的是小部分学生,宜按照公益属性、成本分担的原则由家长适当交费。但是,目前国家和省未设立学后托管服务收费项目,学校不能收取该费用。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未出台收费政策的情况下,市政府为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决定,根据办学体制由各区、县(市)财政对学后托管服务经费予以保障,家长不需要交费。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收费政策后,届时学校可按照新的政策向相关家长收费。
 
  六、参加学后托管服务如何申请,学校依据什么标准进行审核?
  《指导意见》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小学生放学后托管服务工作机制,明确服务对象、时间、内容、组织方式等,告知学生家长并在学校公示栏或网站上公布。学校需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申请的程序、认定标准等内容。具体请关注学校相关信息。
 
  七、学后托管服务每日的结束时间是什么时候?
  学后托管服务时间要切合家长和学生的需求,也要综合考虑学校和教师的承受能力。因各企业、单位间,城区与县(市)间存在一些差异,但大多数企事业单位下班在17:00左右,17:30可以到校接孩子。结束时间太晚,小学生在校时间过长,不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也会严重影响教师的休息,进而影响其正常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基于上述考虑,《指导意见》规定,学后托管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为17:30左右,具体时间由各区、县(市)确定,不同季节可有适当区别。
 
  八、学校开展托管服务工作可以开展兴趣特长等培训吗?
  推行学后托管服务的目的是为解决小学生放学早家长下班晚,部分小学生放学后无人看护的问题,不是利用放学时间对小学生进行培优和补课。所以,服务内容应该是集中看管照顾等基础性服务,不以培优教育为目的,学校可以跨年级、跨班级组织,主要采用自主阅读、预习、复习、完成作业等方式开展。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开展体育、艺术、科普等活动,但不得开展学科教育教学、集中辅导、补课等,不得加重学生学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