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 2021年全市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

杭教办法规〔2021〕148号

来源:市教育局法规处  发布日期:2021-11-24 22:01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全省教育系统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根据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杭州市普法办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21年全市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1年11月29日至12月5日

二、活动主题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深入学习宣传宪法。

三、活动内容

(一)同步开展“宪法晨读”活动。2021年12月3日,教育部将在北京市设立主会场,组织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宪法晨读”活动。活动主要安排为:

1.9:00—9:05升旗仪式。

2.9:05—9:15宪法晨读。由教育部领导同志领读宪法部分条款(详见附件),现场学生及全体人员跟读,各地学校通过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http://qspfw.moe.gov.cn/,以下简称普法网)收看网络直播,同步跟读。

3.9:15—9:20北京主会场领唱《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

4.9:20—9:45宣布第六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全国总决赛获奖名单,部分优秀学生进行展演。

5.9:45—10:00教育部领导同志讲话。

请各地各校通过普法网(联络协调人胡锐,010—88819626、13488750830;网络视频会议分会场技术对接人史岳飞,13401075487)观看和参与直播活动,提高网络接入率,扩大活动覆盖面。

(二)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各地各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学习的重点内容,实现教育系统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全覆盖。要用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走到学生身边、走进学生心里。

(三)扎实推进“宪法卫士”行动计划。各地各校要充分利用活动契机,加强组织部署,细化落实举措,持续引导广大学生积极参加“宪法卫士”行动计划,着力提升学习与考试参与率,力争学习教育广覆盖、见实效。

(四)开展各类特色活动。各地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围绕主题开展各类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活动形式可采用法治主题班会、法治主题升旗仪式、观看法治教育片、学唱法治歌曲、编辑法治黑板报(手抄报)、举办法治讲座等。活动内容可重点围绕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宪法、民法典、教育法和疫情防控等相关法律法规,将法治教育内容与青春期教育、安全自护教育、防欺凌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等相融合。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校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组织开展“宪法宣传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落实。要健全相关保障机制,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科学设计宪法法治教育内容,着力加强体验式实践式教学,培育青少年学生的宪法意识、国家意识、规则意识,切实提升宪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宪法教育有机融入升旗仪式、主题班会、社团活动,通过专题讲座、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着力培育学习宪法、尊崇宪法的校园法治文化,提升宪法教育的影响力和感染力。要着力加强宣传报道,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展示活动亮点和教育特色,努力营造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的良好氛围,推动宪法真正走入广大师生干部的日常生活,让“每一天都是宪法日”。

请各地各校认真总结“宪法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将参与“宪法晨读”活动的学校数量、学生人数、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及其他活动开展情况连同活动图片、视频等信息资料,于12月6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 87026233@163.com。联系人:潘长青,电话:86845668。

附件:宪法晨读内容

杭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22日

  附件: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关于开展 2021年全市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

杭教办法规〔2021〕148号

来源:市教育局法规处  发布日期:2021-11-24 22:01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全省教育系统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根据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杭州市普法办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21年全市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1年11月29日至12月5日

二、活动主题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深入学习宣传宪法。

三、活动内容

(一)同步开展“宪法晨读”活动。2021年12月3日,教育部将在北京市设立主会场,组织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宪法晨读”活动。活动主要安排为:

1.9:00—9:05升旗仪式。

2.9:05—9:15宪法晨读。由教育部领导同志领读宪法部分条款(详见附件),现场学生及全体人员跟读,各地学校通过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http://qspfw.moe.gov.cn/,以下简称普法网)收看网络直播,同步跟读。

3.9:15—9:20北京主会场领唱《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

4.9:20—9:45宣布第六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全国总决赛获奖名单,部分优秀学生进行展演。

5.9:45—10:00教育部领导同志讲话。

请各地各校通过普法网(联络协调人胡锐,010—88819626、13488750830;网络视频会议分会场技术对接人史岳飞,13401075487)观看和参与直播活动,提高网络接入率,扩大活动覆盖面。

(二)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各地各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学习的重点内容,实现教育系统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全覆盖。要用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走到学生身边、走进学生心里。

(三)扎实推进“宪法卫士”行动计划。各地各校要充分利用活动契机,加强组织部署,细化落实举措,持续引导广大学生积极参加“宪法卫士”行动计划,着力提升学习与考试参与率,力争学习教育广覆盖、见实效。

(四)开展各类特色活动。各地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围绕主题开展各类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活动形式可采用法治主题班会、法治主题升旗仪式、观看法治教育片、学唱法治歌曲、编辑法治黑板报(手抄报)、举办法治讲座等。活动内容可重点围绕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宪法、民法典、教育法和疫情防控等相关法律法规,将法治教育内容与青春期教育、安全自护教育、防欺凌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等相融合。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校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组织开展“宪法宣传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落实。要健全相关保障机制,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科学设计宪法法治教育内容,着力加强体验式实践式教学,培育青少年学生的宪法意识、国家意识、规则意识,切实提升宪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宪法教育有机融入升旗仪式、主题班会、社团活动,通过专题讲座、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着力培育学习宪法、尊崇宪法的校园法治文化,提升宪法教育的影响力和感染力。要着力加强宣传报道,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展示活动亮点和教育特色,努力营造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的良好氛围,推动宪法真正走入广大师生干部的日常生活,让“每一天都是宪法日”。

请各地各校认真总结“宪法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将参与“宪法晨读”活动的学校数量、学生人数、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及其他活动开展情况连同活动图片、视频等信息资料,于12月6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 87026233@163.com。联系人:潘长青,电话:86845668。

附件:宪法晨读内容

杭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22日

  附件: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