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杭教职成〔2021〕6号

来源:市教育局职成教处  发布日期:2022-01-07 14:51:25  浏览次数:

有效性:有效
政策原文链接杭州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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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收集采纳情况《杭州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杭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培训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杭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后,杭州市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等部门,就相关条文和市民关注的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实施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2021年7月下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对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动提出要求。10月底,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从13个方面指导各地做好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校外培训机构(包括线上和线下)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监管,有效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办法》起草依据有哪些?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5.《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

6.《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教规〔2020〕7号)

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43号)


三、《实施办法》的监管对象?

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经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登记、采用预付式消费开展经营活动的、注册地〔注册地是指机构所在的区(县、市),下同〕在我市范围内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非学科类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实施办法》对“托管账户”开设有什么要求?

答:一是机构自主在我市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开设唯一的户名为“机构名称+预收费资金托管账户”的预收费专用托管账户,专门用于收缴学员预付费用,并报注册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是专户信息在“安心培训”平台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应包括校外培训机构专户的户名、开户银行等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机构申请开立专户时,应当与开户银行签订预收费资金托管协议,明确委托授权内容、资金拨付方式、数据安全、免责条款等权利和义务,并授权开户银行向机构注册地教育行政部门推送专户交易、余额等信息。

四是因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更名、变更举办者等原因需变更专户信息的,机构应当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专户信息变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实施办法》从哪些方面加强收费管理?

答:一是机构开展培训应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并在缴费前与接受培训方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二是机构向学员预收的费用须全部缴入本机构向机构注册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专户中,通过移动支付、线下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支付等形式收取的,应全部归集至专户。机构不得诱导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费用。机构总部不得划转、归集分支机构预收费资金。

三是义务教育阶段非营利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机构运营网站等显著位置以及“安心培训”平台上提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四是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且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

五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开具发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学员索要发票的,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六是鼓励机构实施先培训后付费的收费模式,有效保障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


六、《实施办法》对处理退费和纠纷有什么规定?

答:一是机构在招收学员、收取费用、签订培训合同时应明确告知退费规定。当学员向机构申请退费或部分退费时,机构应当按培训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学员须在“安心培训”平台提交退费申请,原则上资金原路退回,若无法原路退回,须退回本人同名银行账户,由机构按规定程序完成退费。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的,应当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机构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

二是学员与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学员与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学员与机构协商解决;(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机构注册地有关部门投诉;(4)根据与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实施办法》对资金托管和拨付如何规定?

答:一是关于“托管”。机构预收费资金须由授权的托管银行进行托管,机构及“安心培训”平台应将所有的交易信息提供给托管银行。提倡学员通过“安心培训”平台缴费。学员通过“安心培训”平台线上购课付费的,交易信息直接到托管银行;未通过“安心培训”平台进行购课付费的,预收费用须由学员缴入机构专户,机构不得擅自私下收取费用,且须在学员缴费后3个工作日内,在“安心培训”平台补录学员购课信息、培训合同等相关信息,并向学员开具机构正规发票。“安心培训”平台是负责发送经机构申请、学员确认的拨付信息的唯一授权平台。

二是关于“拨付”。预收费资金采取计次销课和次日拨付方式进行监管。缴入专户的预收费资金,在机构完成授课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后,托管银行应于次日完成资金拨付,拨付资金应与授课进度同比例。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7日未确认的,视为确认同意。


八、《实施办法》对有关监管部门提出哪些要求?

答:一是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实施差异化监管,对收退费规范、预收费风险低的机构可减少检查频次;对退费投诉集中、预收费风险高的机构进行重点监测,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机构合规经营。

二是金融监管部门按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督促银行机构落实机构预收费管理要求。

三是银行要根据预收费托管协议,向教育行政部门推送专户信息、交易流水、专户余额,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预收费资金常态化监测,发现专户资金异常变动的,要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四是机构预收费管理实行属地监管原则,各区、县(市)要将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作为机构监管、社会风险防控的重要环节和举措,积极引导机构参与配合监管工作,辖区内所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确保实现“应管尽管”。

五是在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九、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教育局

解读人: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张益峰

联系电话:87068421

《杭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杭教职成〔2021〕6号

来源:市教育局职成教处  发布日期:2022-01-07 14:51:25  浏览次数:

《杭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后,杭州市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等部门,就相关条文和市民关注的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实施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2021年7月下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对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动提出要求。10月底,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从13个方面指导各地做好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校外培训机构(包括线上和线下)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监管,有效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办法》起草依据有哪些?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5.《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

6.《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教规〔2020〕7号)

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43号)


三、《实施办法》的监管对象?

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经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登记、采用预付式消费开展经营活动的、注册地〔注册地是指机构所在的区(县、市),下同〕在我市范围内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非学科类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实施办法》对“托管账户”开设有什么要求?

答:一是机构自主在我市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开设唯一的户名为“机构名称+预收费资金托管账户”的预收费专用托管账户,专门用于收缴学员预付费用,并报注册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是专户信息在“安心培训”平台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应包括校外培训机构专户的户名、开户银行等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机构申请开立专户时,应当与开户银行签订预收费资金托管协议,明确委托授权内容、资金拨付方式、数据安全、免责条款等权利和义务,并授权开户银行向机构注册地教育行政部门推送专户交易、余额等信息。

四是因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更名、变更举办者等原因需变更专户信息的,机构应当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专户信息变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实施办法》从哪些方面加强收费管理?

答:一是机构开展培训应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并在缴费前与接受培训方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二是机构向学员预收的费用须全部缴入本机构向机构注册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专户中,通过移动支付、线下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支付等形式收取的,应全部归集至专户。机构不得诱导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费用。机构总部不得划转、归集分支机构预收费资金。

三是义务教育阶段非营利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机构运营网站等显著位置以及“安心培训”平台上提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四是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且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

五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开具发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学员索要发票的,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六是鼓励机构实施先培训后付费的收费模式,有效保障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


六、《实施办法》对处理退费和纠纷有什么规定?

答:一是机构在招收学员、收取费用、签订培训合同时应明确告知退费规定。当学员向机构申请退费或部分退费时,机构应当按培训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学员须在“安心培训”平台提交退费申请,原则上资金原路退回,若无法原路退回,须退回本人同名银行账户,由机构按规定程序完成退费。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的,应当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机构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

二是学员与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学员与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学员与机构协商解决;(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机构注册地有关部门投诉;(4)根据与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实施办法》对资金托管和拨付如何规定?

答:一是关于“托管”。机构预收费资金须由授权的托管银行进行托管,机构及“安心培训”平台应将所有的交易信息提供给托管银行。提倡学员通过“安心培训”平台缴费。学员通过“安心培训”平台线上购课付费的,交易信息直接到托管银行;未通过“安心培训”平台进行购课付费的,预收费用须由学员缴入机构专户,机构不得擅自私下收取费用,且须在学员缴费后3个工作日内,在“安心培训”平台补录学员购课信息、培训合同等相关信息,并向学员开具机构正规发票。“安心培训”平台是负责发送经机构申请、学员确认的拨付信息的唯一授权平台。

二是关于“拨付”。预收费资金采取计次销课和次日拨付方式进行监管。缴入专户的预收费资金,在机构完成授课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后,托管银行应于次日完成资金拨付,拨付资金应与授课进度同比例。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7日未确认的,视为确认同意。


八、《实施办法》对有关监管部门提出哪些要求?

答:一是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实施差异化监管,对收退费规范、预收费风险低的机构可减少检查频次;对退费投诉集中、预收费风险高的机构进行重点监测,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机构合规经营。

二是金融监管部门按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督促银行机构落实机构预收费管理要求。

三是银行要根据预收费托管协议,向教育行政部门推送专户信息、交易流水、专户余额,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预收费资金常态化监测,发现专户资金异常变动的,要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四是机构预收费管理实行属地监管原则,各区、县(市)要将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作为机构监管、社会风险防控的重要环节和举措,积极引导机构参与配合监管工作,辖区内所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确保实现“应管尽管”。

五是在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九、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教育局

解读人: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张益峰

联系电话:87068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