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教育系统202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等要求,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检查对象和范围
市域内的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市教育局和各区(县、市)教育局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工负责行政监管。
二、检查内容
(一)重点领域
1.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合力推进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合规纳管工作。一是持续加强对各类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的监管,利用网格化管理机制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力度,严防学科类隐形变异违规培训“返潮”,巩固前期治理成果。二是强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中的协同合作,配合非学科类主管部门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加快审核纳管进度,围绕培训材料、人员、收费和安全等重点工作,全面规范非学科类培训行为。
2.加强校车安全的监管。一是学校校车的日常监管。区、县(市)属学校由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学期开学检查对各区、县(市)属学校的校车安全进行抽查。二是专项监管。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年度专项检查进行,每学期一次,每次抽查两个区、县(市),分别在5月和11月进行。重点检查车辆是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驾驶人是否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市、区(县、市)教育部门要加强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化跨部门联合监管,加强事前沟通协调,落实“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要求,减少多头重复检查。作为联合抽查计划的牵头部门,要积极会同各参与部门,有序推进联合抽查任务落实。
1.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置情况的监管。重点检查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是否依法经审批,办学内容是否与取得许可内容一致,办学行为是否规范。
2.对民办中小学校的监管。教育部门重点检查学校收费管理、资产与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实际办学是否与证照许可内容一致,是否按时年检,党组织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情况是否正常规范,招生是否规范。学校场所设施配备、教学仪器设备、信息化环境等是否符合标准。民政部门重点检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使用证照印章是否规范,收益和资产管理、举办者变更、活动行为等是否合法合规。公安部门重点检查学校报送流动人口信息情况是否规范,易制毒化学品情况落实禁毒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检查学校食堂经营行为是否与证照一致,食品贮存、运输、装卸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消防部门重点检查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宿舍门窗上是否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电气设备及线路是否安全规范安装设置,是否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卫生健康部门重点检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学习用品、饮用水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和学校卫生保健机构设立及人员配备情况是否符合学校卫生标准要求。
3.对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教育部门重点检查车辆是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驾驶人是否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公安部门检查校车是否取得校车标牌,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情况;校车驾驶人是否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并定期接受审验;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否完善;学校是否组织开展学生交通安全教育。交通部门重点检查企业、车辆、驾驶员许可证件是否合法有效;企业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是否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进行维护和检测以及技术等级评定,驾驶员年龄和身体状况是否符合从业要求。
4.对幼儿园办学行为的行政检查。重点检查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或聘用情况是否合法合规,保育与教育是否存在不符合学龄前儿童教育水平情形,教育装备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和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幼儿园控制主体或品牌加盟主体、幼儿园举办者等变更是否依法经审批,幼儿园经营情况是否合法合规。
5.对学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的行政检查。重点检查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标准是否达标、程序是否规范。
6.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资格的行政检查。重点检查专任教师是否持证上岗、教师证是否适用,是否存在应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证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执法主体与人员管理。市、区(市、市)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强化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严格审查与监督,确保所有参与行政检查的主体均持有法定资格。任何不具备法定资格的组织、个人,包括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第三方机构、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均严禁从事行政检查工作,以切实维护行政检查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二)优化检查方式与频次管理。加强统筹协调,整合检查对象相同、内容相同、时长相近的计划和任务方案,组织实施“综合查一次”,部门内、部门间、层级间能合并的合并,能联合的联合。涉及多部门多项检查的,实行“一表通查”、简单事项“委托查”,取消不合理不必要行政检查。提倡运用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线上监管等具有物联感知能力的非现场检查方式,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在能够通过非现场检查、信息共享、书面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达到检查目的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实施现场检查,以减少对教育机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干扰。同时,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年度现场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严格遵守执法纪律与程序。进一步规范检查程序,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确保执法过程合法合规。行政检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纪律要求。所有行政检查应在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上制定实施。在行政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亮出行政行为码,明确告知被检查单位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和要求。向被检查单位询问有关情况时,要认真做好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核对确认。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原则,及时将检查结果录入相关系统并完成公示,确保检查结果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杭州市教育局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