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9年4月3日国务院第711号令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本机关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杭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指南》查阅点(杭州市档案馆)查阅。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杭州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杭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杭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屏风街8号

办公时间:夏令时:9:00-12:30;14:30-18:00(法定工作日) 冬令时:9:00-12:30;14:00-17:30(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0571-89583515、89583516

传真:0571-89583535

邮箱:jyj@hz.gov.cn


二、信息内容分类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除依法免予公开外,凡与杭州市教育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包括:概况信息、工作动态、政策法规、政务信息、行政事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等类别,具体内容可详见本机关的《杭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三、信息编排说明

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采用政府信息索引号(索引号由本机关的部门代码A007+年号+分类号+顺序号构成)、名称、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公开机构等构成形式呈现。


四、信息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杭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杭州市档案馆查阅(具体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创意支路6号)。

●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政府门户网站具体网址为:http://edu.hangzhou.gov.cn,政务新媒体账号为:微信公众号(杭州教育发布)和微博(杭州教育发布)。本机关还将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有关报纸和杂志报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本机关主动公开内容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但不包括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

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申请方式

1.申请的途径

● 网上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可以登录杭州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msc.ysqgk.hangzhou.gov.cn/xxgk/PageTwoSsoLogin.do?applyCode=0AD89327B518D17C1613BF96D89C38EA224C5824A35F9371B7F89A1F74901447)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受理号在“依申请公开”中查询办理情况。

● 信函、传真等方式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和途径提出书面申请。杭州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工作,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屏风街8号,联系电话:0571-89583500,传真号码:0571-89583535,邮政编码:310003,邮箱:jyj@hz.gov.cn,办公时间为:夏令时:9:00-12:30;14:30-18:00(法定工作日) 冬令时:9:00-12:30;14:00-17:30(法定工作日)。申请人以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 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至杭州市教育局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点:杭州市教育局法规处,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屏风街8号。受理时间:上午9:00—12:30,下午14:00—17:30 (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571-89583500。

2.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申请表》,申请表下载:杭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申请人在填写网上电子《申请表》或书面《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需要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受理程序

1.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2.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以下流程图:

(三)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六、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七、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或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上级主管单位杭州市政府办公厅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