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杭教人〔2019〕5号

来源:市教育局人事处  发布日期:2019-07-09 12:49:46  浏览次数: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AC04-2019-0004
有效性:有效
政策解读关于《杭州市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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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钱塘新区教卫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杭州市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已经杭州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教育局 
2019年6月30日

杭州市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职业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保障教师、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师〔2018〕1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38号)、《杭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杭人政〔2004〕383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及其在职教师。 
    前款所称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一)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与校外培训机构等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 
    (一)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二)参加其他教师、家长和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和其他从事学生课外培训的人员介绍生源、提供学生相关信息; 
    (四)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 
    (五)向学生推荐校外培训机构和其他课外培训的相关信息; 
    (六)组织、参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 
    第五条  教师收受学生、家长及利益相关人员的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礼金等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均属“有偿”范围。 
    第六条  对于存在第三条列举行为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按以下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一)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视情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扣发年终奖励等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等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二)对于存在第三条所列行为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等处分。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多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对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从严处理,直至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对于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年终奖励以及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等处理,同时按相应程序给予处分: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 
    (二)对存在下列严重违纪、败坏师德行为的教师,应从严处理,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处分。
    1.屡教不改,经查实多次从事有偿补课的; 
    2.组织自己任教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有偿家教并收取补课费的; 
    3.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的。 
    (三)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校级(或相当于校级)和中层领导参与违规补课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按程序免去其领导职务。 
    (六)处分决定应当在所在单位公开宣布。所在单位应当通过组织专题学习、警示教育等形式,加强师德师风教育。 
    第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本单位在职教师自觉抵制有偿补课的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在职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及时; 
    (五)多次出现在职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问题或因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引发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九条  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被查实的,应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清退违规费用。 
    第十条  受处理期间,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学校或者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学校决定的,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单位作出决定并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单位或教育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具体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三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和教育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将在职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问题纳入教育督导。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单位和地区,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职工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3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杭州市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杭教人〔2019〕5号

来源:市教育局人事处  发布日期:2019-07-09 12:49:46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钱塘新区教卫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杭州市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已经杭州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教育局 
2019年6月30日

杭州市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职业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保障教师、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师〔2018〕1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38号)、《杭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杭人政〔2004〕383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及其在职教师。 
    前款所称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一)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与校外培训机构等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 
    (一)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二)参加其他教师、家长和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和其他从事学生课外培训的人员介绍生源、提供学生相关信息; 
    (四)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 
    (五)向学生推荐校外培训机构和其他课外培训的相关信息; 
    (六)组织、参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 
    第五条  教师收受学生、家长及利益相关人员的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礼金等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均属“有偿”范围。 
    第六条  对于存在第三条列举行为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按以下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一)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视情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扣发年终奖励等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等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二)对于存在第三条所列行为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等处分。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多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对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从严处理,直至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对于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年终奖励以及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等处理,同时按相应程序给予处分: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 
    (二)对存在下列严重违纪、败坏师德行为的教师,应从严处理,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处分。
    1.屡教不改,经查实多次从事有偿补课的; 
    2.组织自己任教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有偿家教并收取补课费的; 
    3.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的。 
    (三)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校级(或相当于校级)和中层领导参与违规补课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按程序免去其领导职务。 
    (六)处分决定应当在所在单位公开宣布。所在单位应当通过组织专题学习、警示教育等形式,加强师德师风教育。 
    第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本单位在职教师自觉抵制有偿补课的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在职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及时; 
    (五)多次出现在职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问题或因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引发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九条  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被查实的,应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清退违规费用。 
    第十条  受处理期间,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学校或者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学校决定的,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单位作出决定并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单位或教育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具体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三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和教育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将在职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问题纳入教育督导。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单位和地区,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职工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