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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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教育局人事处  发布日期:2019-07-09 18:29:08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链接关于印发《杭州市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杭州市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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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原文件链接
http://edu.hangzhou.gov.cn/art/2019/7/9/art_1229360236_1612637.html

  1、《处理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市深入开展以培育“四有”教师为主题的师德师风建设活动,积极践行“爱心、责任、奉献”杭州教师价值观,积极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等师德失范行为,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教师体罚学生等违纪违规现象仍有发生,少数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或参与有偿补课的现象仍然存在。为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弘扬“爱心、责任、奉献”的杭州教师价值观,坚决查处师德失范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生态,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人民尊敬的教师队伍,我市根据教育部、人社部近年来相继出台的文件和政策,制定了《杭州市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2、《处理办法》出台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师〔2018〕18号)、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教师〔2018〕16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38号)、《杭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杭人政〔2004〕383号)等。

  3、《处理办法》适用对象有哪些?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及其在职教师。前款所称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职工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4、《处理办法》主要涉及哪些具体问题?
  主要拟解决和明确以下问题:中小学校和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的界定;“有偿”范围的界定;对于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的学校的处理办法;对于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在职教师的处理办法,包括处理的内容,行政处分的层级,从重处分的行为的界定;问责制度,对违规行为教师所在学校及其负责人的问责内容和处理办法;处分的程序和权限。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存在哪些行为,可以界定为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
  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与校外培训机构等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6、教师存在哪些行为,可以界定为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
  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参加其他教师、家长和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为校外培训机构和其他从事学生课外培训的人员介绍生源、提供学生相关信息;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向学生推荐校外培训机构和其他课外培训的相关信息;组织、参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

  7、“有偿”范围怎么界定?
  教职工收受学生、家长及利益相关人员的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礼金等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均属“有偿”范围。

  8、处理的类型有哪些?
  对于当事人,视情可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扣发年终奖励等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等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9、存在哪些行为的教师,应当从严处理?
  存在以下行为,应当从严处理:屡教不改,经查实多次从事有偿补课的;组织自己任教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有偿家教并收取补课费的;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的。

  10、领导参与违规补课,应如何处理?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校级(或相当于校级)和中层领导参与违规补课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按程序免去其领导职务。

  11、违规所得费用如何处理?
  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被查实的,应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清退违规费用。

  12、处理权限是怎样的?
  (1)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学校或者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学校决定的,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2)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单位作出决定并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3)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单位或教育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13、处理决定应包含哪些具体内容?
  应包含(1)受处分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2)经查证的事实;(3)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4)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5)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14、《处理办法》从何时起施行?
  本办法自2019年7月31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杭州市教育局
  解读人:蒋锋
  联系电话:0571-87077060

关于《杭州市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51969

来源:市教育局人事处  发布日期:2019-07-09 18:29:08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杭州市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原文件链接
http://edu.hangzhou.gov.cn/art/2019/7/9/art_1229360236_1612637.html

  1、《处理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市深入开展以培育“四有”教师为主题的师德师风建设活动,积极践行“爱心、责任、奉献”杭州教师价值观,积极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等师德失范行为,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教师体罚学生等违纪违规现象仍有发生,少数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或参与有偿补课的现象仍然存在。为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弘扬“爱心、责任、奉献”的杭州教师价值观,坚决查处师德失范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生态,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人民尊敬的教师队伍,我市根据教育部、人社部近年来相继出台的文件和政策,制定了《杭州市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2、《处理办法》出台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师〔2018〕18号)、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教师〔2018〕16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38号)、《杭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杭人政〔2004〕383号)等。

  3、《处理办法》适用对象有哪些?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及其在职教师。前款所称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职工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4、《处理办法》主要涉及哪些具体问题?
  主要拟解决和明确以下问题:中小学校和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的界定;“有偿”范围的界定;对于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的学校的处理办法;对于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在职教师的处理办法,包括处理的内容,行政处分的层级,从重处分的行为的界定;问责制度,对违规行为教师所在学校及其负责人的问责内容和处理办法;处分的程序和权限。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存在哪些行为,可以界定为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
  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与校外培训机构等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6、教师存在哪些行为,可以界定为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
  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参加其他教师、家长和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为校外培训机构和其他从事学生课外培训的人员介绍生源、提供学生相关信息;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向学生推荐校外培训机构和其他课外培训的相关信息;组织、参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

  7、“有偿”范围怎么界定?
  教职工收受学生、家长及利益相关人员的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礼金等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均属“有偿”范围。

  8、处理的类型有哪些?
  对于当事人,视情可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扣发年终奖励等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等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9、存在哪些行为的教师,应当从严处理?
  存在以下行为,应当从严处理:屡教不改,经查实多次从事有偿补课的;组织自己任教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有偿家教并收取补课费的;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的。

  10、领导参与违规补课,应如何处理?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校级(或相当于校级)和中层领导参与违规补课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按程序免去其领导职务。

  11、违规所得费用如何处理?
  违规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被查实的,应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清退违规费用。

  12、处理权限是怎样的?
  (1)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学校或者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学校决定的,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2)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单位作出决定并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3)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单位或教育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13、处理决定应包含哪些具体内容?
  应包含(1)受处分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2)经查证的事实;(3)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4)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5)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14、《处理办法》从何时起施行?
  本办法自2019年7月31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杭州市教育局
  解读人:蒋锋
  联系电话:0571-87077060